索引号 001008003004017/2021-211864
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1-1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 10- 15 09: 23: 51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商务局(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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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瑞安消费市场集聚化、品质化发展,聚力激发瑞安时尚消费、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打造温州南部区域消费中心,我局起草了《瑞安市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由20211015日至20211113日,为期30天。联系电话:65830595,电子信箱:278939208@qq.com,政策意见文本详见附件。

 

附件:《瑞安市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商务局

20211015


附件

瑞安市

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

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动瑞安消费市场集聚化、品质化发展,聚力激发瑞安时尚消费、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打造温州南部区域消费中心,建立培育瑞安新消费专项资金,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首发首店经济

1.支持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5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招引首店。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3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培育首店。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温州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50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若退出限上商贸企业库的则终止补助资格;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对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10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聚集消费新资源

5.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分别8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门店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

6.支持繁荣月光经济。每年新增(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对经认定的在景区、文旅街区的规范场地、小型特色剧场组织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市文广旅

7.支持消费集聚升级。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连续3年、每年地方综合贡献度100%额度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销售额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拓展新消费新业态

8.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在商业街区商圈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50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前述潮店网红店开票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50%80%100%给予奖励。对当年引进前述网红店3家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每增加2家的另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支持数字新消费。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纳统的零售企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对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直播服务相关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包括MCN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直播服务相关的年营业收入另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市经信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位。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核校数据从202111日开始计。年度投入类数据由申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认定等实施细则以上级部门发布的政策为准。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是否受

总量限制

支持首发首秀

1

首发首秀活动补助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细则受理

2

首发首秀运营管理机构补助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细则受理

支持招引首店

3

国际知名品牌首店奖励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细则受理

4

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奖励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细则受理

5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引荐奖励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支持培育首店

6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装修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7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场租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8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销售额增长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

9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传统门店改造升级装修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

10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商圈)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11

新认定国家级、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12

新认定省百县千碗美食街、美食示范店奖励

市文广旅

受理

支持繁荣月光经济

13

夜间经济聚集区、示范点、地标奖励

商务

组织遴选

受理

14

景区、文化街区演出奖励

市文广旅

受理

支持消费集聚升级

15

商业综合体、街区、商圈统一结算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

16

潮店网红店设立奖励

市商务局

组织遴选

受理

17

潮店网红店销售额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18

潮店网红店引荐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支持数字新消费

19

传统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20

纳统零售企业新开门店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21

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22

国家、省级、温州级电商直播基地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注: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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