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1-21483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扶贫
文号 瑞政发〔2021〕57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12-10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0 09:50:12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已经2021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种植业扶持政策

1

规模种粮大户补贴

种粮大户

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按照其种植面积早稻每亩补310元,其他稻麦每亩补210元。

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且加入联合社。

按照种植面积另给予每亩20元补助。

2

旱粮种植直接补贴

旱粮种植者

连片50亩(含)以上种植旱粮作物(包括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和旱稻等)。

按照种植面积,在省补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

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

“三园”间作套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助,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3

油菜规模种植和油菜基地种植补助

油菜规模种植大户

油菜规模种植50亩(含)以上。

按实际种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油菜基地建设主体

平原地区连片种植500亩(含)以上,山区半山区连片种植150亩(含)以上。

按基地内油菜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80元的补助。

4

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植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

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

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最高限额每亩1000元。

5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

农户

早稻亩产达到600公斤、连作晚稻亩产达到670公斤、单季稻亩产达到720公斤的攻关田,按水稻产量水平排序,全市各取前3名。

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对经认定刷新全省水稻最高亩产纪录。

奖励10万元。

获全省当年单产第一。

奖励5万元。

获温州市当年单产第一。

奖励3万元。

评选优秀种粮大户10名。

各奖励0.5万元。

6

优质稻米评选奖励

种植主体

获当年“浙江好稻米”金奖、优质奖。

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获当年温州“瓯越好味稻”金奖。

奖励1万元。

7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耕地面积以经过土地确权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或个别村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的,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基础,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

依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乡镇(街道)上报核定的补贴面积统筹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8

订单良种奖励

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

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良种。

按实际交售良种数量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

9

新建种植产业规模化生产基地补助

 基地内种植主体或基地建设主体

1.新建茶叶基地连片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

1.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元。

2.新建、更新杨梅基地连片种植30亩(含)以上。

2.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500元。

3.新建杨梅钢管避雨大棚面积连片 30 亩(含)以上。

3.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4000元。

4.新建茶园、杨梅园喷滴灌设施面积连片 30 亩(含)以上。

4.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600元。

10

农业“三新技术”(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试验示范补助

种养殖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户)

经审核列入试验示范项目。

1.种植业“三新技术”试验。设置重复的试验每个小区(一个处理一次重复)补助500元,不设重复的试验,每个处理(如一个试验品种)补助1000元;

2.种植业“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200元,示范面积不超过100亩;

3.水产养殖“三新技术”试验。按照试验面积,每亩补助800元,试验面积不超过60亩;

4.水产养殖“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300元,示范面积不超过100亩。

11

“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

经申报、审核列入“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计划的农场、牧场、渔场,从基础条件、环境要求、设施配置、生产管理、产品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造升级。

按核定投资额60%给予补助,每个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

土地流转奖励

农户(承包方),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

在乡村振兴示范带、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非粮化、非农化整治区域内进行整村土地流转或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

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100元,农户每亩10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每亩15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

13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补助

对连片种植水稻300亩(含)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1.种植香根草每1丛补助3元。

2.种植显花作物每100m补助80元。

3.设置诱捕器每1个补助7元。

14

地方农机推广补贴

农业经营主体

1.购置育秧播种流水线、油菜移栽机、油菜直播机。

在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另外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等额补贴。

2.购置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批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生物质热风炉不包括直接加热的热风机

在给予上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每台另给予1.5万元市级补贴。

3.购置补贴范围内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

在给予上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补足至购置额的60%。

4.购置我市首台(套)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给予购置额70%的奖励,单(套)台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全自动无人驾驶农机装备(农用植保无人机及其他装备)和高性能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在给予上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另外给予省定补贴总额50%的补贴。

15

机械强农补贴

经营主体

蔬菜育苗、移栽机械、球茎类收获机械、蔬菜播种机,秸秆打捆机、收割秸秆打捆一体机及丘陵山区小型插秧机、收割机,山地单轨运输车等适用机械;温郁金、甘蔗生产所需农机。

核定购机额60%。

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化与数字化融合的数字农场(牧场、渔场)、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高水平农机农艺示范基地。(包括农机装备和配套设施)。

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补助为核定投资额的70%,最高限额400万元;高水平农机农艺示范基地补助为核定投资额的60%,最高限额250万元;农机化与数字化融合的数字农场(牧场、渔场)和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补助为核定投资额的60%,最高限额100万元。

购置9寸秧盘。

补贴1.5元/只。

16

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贴

农机用户

报废高耗能农业机械。

1.拖拉机20马力以下1000元,20-50马力(含)3500元,50-80马力(含)7000元,80-100马力(含)10000元,100马力以上12000元;

2.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3000元,喂入量1-3 kg/s(含) 5500元,喂入量3-4 kg/s(含) 7300元,喂入量4 kg/s以上 11000元;

3.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5马力以下4800元, 3行35马力(含)以上 7200元,4行以上35马力以上17500元;

4.水稻插秧机4行手扶步进式1100元,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1700元,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1000元,4行四轮乘坐式5000元,6-7行四轮乘坐式7500元,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9000元;

5.走走式喷杆喷雾(粉)机18马力以下1600元,18-50马力(单缸)4900元,18-50马力(多缸)7800元,50马力及以上7500元;

6.风送喷雾机履带自走式容积≥ 300 L、30 m>喷幅≥20m800元,履带自走式容积≥ 300 L、喷幅≥30m1800元,牵引式容积≥ 350 L、喷幅半径≥6m600元,牵引式容积≥ 1000 L、喷幅半径≥10m1400元;

7.饲料(草)粉碎机转子直径为400-550mm200元,转子直径为550mm及以上400元;

8.铡草机3-6t/h400元,6-9t/h600元,9-20t/h1000元,20t/h及以上2500元;

9.机动脱粒机(含动力)100元。

10.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1500元/台;

11.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k)3500元/台;

12.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小于3000kg的为2000元/台,大于等于3000kg的为4000元/台。

17

农产品保鲜与加工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

新建新购用于优质稻米、花椰菜、杨梅、温郁金、甘蔗、茶叶、禽蛋、屠宰的仓储、筛选、保鲜、冷链运输、加工、包装的设施和设备。

按审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农业种植、养殖户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补贴比例:水稻98%;油菜90%;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大棚西瓜70%;大棚蔬菜70%; 设施农业大棚70%;葡萄70%。

2.地方特色险种补贴比例: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70%;茶叶低温气象指数70%;甘蔗种植保险70%;花椰菜价格指数保险70%。

农机用户

自愿购买农机综合保险。

保费80%的补助。

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

1.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按保险保费补助20%。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渔船综合责任险:按保险保费补助20%。                                                   

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主体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

养殖险:市本级财政按保险保费补助20%。

畜牧业扶持政策

19

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

列入省增产保供的新(扩)建万头以上规模猪场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于新增或扩大产能所需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

给予1%的贴息。

20

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

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

为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和异地利用。

按实际运送畜禽排泄物数量,结合运输距离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按3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21

新建、扩建规模畜牧场

畜禽规模养殖场

建设标准化防疫设施(包括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病死动物收集点)、粪污处理设施。

按核定防疫设施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投入额给予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2

改建规模畜

牧场

畜禽规模养殖场

按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或数字化牧场标准完成改造提升;通过竣工验收,获得省级美丽生态牧场、省级数字化牧场称号;具有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按核定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或数字化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投入额给予60%的补助,其中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按核定生猪最高存栏规模(其他畜禽按照生猪当量折算)进行补助,生猪存栏500头以下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500头以上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数字化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3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

规模猪场

在养保留场,开展检疫工作。

按当年检疫出栏数量给予每头10元非洲猪瘟等防控工作补助。

24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畜禽规模养殖场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符合资质;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奶牛为期初和期末存栏数的平均值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家畜补贴基数。根据免疫抗体水平抽检情况,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最高12元,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最高9元,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最高5元,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最高2.9元。

25

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助

被强制扑杀动物所

有者

开展强制扑杀工作,生猪为在养保留规模猪场。

按禽15元/羽、猪800元/头(其中,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的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的标准给予扑杀损失补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助,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扑杀、无害化处理

单位

开展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

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猪80元/头、羊80元/头、牛500元/头、禽1元/羽、兔2元/只、犬5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26

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畜禽定点屠宰环节中死亡畜禽及病害猪肉。

屠宰环节病死猪及产品按80元/头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按800元/头的标准予以损失补助;其它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3500元/吨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自行处理的不予补助

渔业扶持政策

27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补助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年满60周岁。

6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300元补贴。

28

海洋捕捞渔业转型升级示范工程项目补助

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

经审核立项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作业方式调整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

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经审核立项的流刺网网眼调整。

流刺网网眼5厘米以上(含),按其核定投资的60%进行补助,不超过8万

29

新增水产养殖适度规模养殖补助

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养殖主体

2021年1月1日后完成新增的适度规模养殖基地。

按每亩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新建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补助

瑞安市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养殖主体

经审核立项的购建深水网箱箱体,配套锚固系统、网衣、投饵机、洗网机、起网机、废物收集装置、看护平台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的项目。

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网箱周长40(含)至60米、60(含)至90米、90(含)米以上周长每只网箱分别最高补助8万元、16万元、24万元。

31

数字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补助

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养殖(含繁育)主体

经审核立项的水产养殖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水产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按核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

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建设

从事水产养殖的主体

经审核立项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循环水养殖系统以及固碳养殖系统等建设项目。

按核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养殖主体

经审核立项并通过五大行动示范基地验收。

1.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海水蟹配合饲料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亩不超过85元。海水鱼配合饲料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只标准网箱(3m*3m*3m)补助金额为25元,其它海水鱼养殖模式按其养殖水体体积与标准海水小网箱进行换算。                                                2.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按核定投资额的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33

渔船本质安全提升

瑞安市渔业船舶

1.示范船改造。

1.按核定投资的80%进行补助,且不超过补助上限(其中海洋捕捞渔船补助上限以验收评分进行分档,90分(含)以上补助上限为20万80分(含)至90分补助上限为15万60分(含)至80分补助上限为10万60分以下不得进行补助(赋分表详见附件1)。海上加工船验收上限以评分进行分档,90分(含)以上补助上限为100万80分(含)至90分补助上限为75万60分(含)至80分补助上限为50万60分以下不得进行补助)。

2.渔船整治。

2.按核定投资的60%,单船补助不超过12万

3.更新建造。

3.渔船更新建造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其中24米以上渔船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20%,且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补助标准上限另行制定)

4.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

4.补助标准7500元/千瓦,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5.内陆渔业船舶减船转产。

5.补助标准6000元/千瓦,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34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

经审核立项的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的项目。

按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5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

获得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认证的单位

获得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或者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场认证。

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3万元,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5万元。

品牌品质创建与销售

36

农产品品质

认证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

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复评合格的。

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3.首次获得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

一次性奖励5万元。

37

农业品牌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1.初次获得国家级知名农业品牌、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新入选“品字标浙江农产”的经营主体。

一次性奖励5万元。

3.首次成功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

一次性奖励1万元。

38

农展农博会

奖补

列入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扶持清单范围内,并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的农业企业

1.参加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浙江省外展会。

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0.5万元、0.8万元。

2.获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展会最高等级奖项。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8万元、1万元。

3.参加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农业龙头企业。

参展摊位费3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

39

“云江丰味”门店开设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

核准开设“云江丰味”品牌旗舰店、加盟店、旅游集散店和专柜。

开设的“云江丰味”品牌旗舰店,由市供销联社核定门店租金、装修和设备采购等金额的70%分两年进行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开设的“云江丰味”品牌形象店和旅游集散店,门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满一年的,经市供销联社审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设立“云江丰味”专柜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40

“云江丰味”品牌授权奖励

农业经营主体

首次获得“云江丰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

对首次获得“云江丰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

4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2.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且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成员20人以上(联合社的合作社成员在10个以上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3.家庭农场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监测合格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0.5万元、1万元、2万元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4.被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三位一体”示范农合联的镇街农合联和开展考核的镇街农合联。

初次被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三位一体”示范农合联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每年开展镇街农合联考核,考核分三档,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两项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5.农村合作组织当年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

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6.上报申请评定的产业农合联和重点主导产业农合联。

产业农合联被市农合联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为培育重点主导产业,对重点主导产业农合联进行考核评分,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给予7万元的奖励;对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不超过3家。

7.取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该奖励不得和示范合作社监测奖励重复享受。对其申报乡村主导产业扶持项目的,分别按审定投资额的70%、75%、80%予以补助。

8.大学生回乡、下乡从事现代农业,符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1号)规定的。

每年补助1万元,最多连续补助三年。

农田建设管理

42

高标准农田

建设奖补

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水源有保障;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未实施过高标农田建设;不在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地面坡度大于25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1.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主干道未通达(指路宽小于6米、大于3米。下同)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2000元。

2.按时完成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10%的奖励。

3.根据考核结果另设奖励。按考核得分60-70、71-80、81-90、91分以上,对项目实施主体分别奖励100元/亩、200元/亩、300元/亩、400元/亩,考核办法由农业农村局制定。

4.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安排养护资金。养护资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亩,从第二年开始,分年度分别拨付6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评估和养护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与单位、农创客或新农人)

水源有保障;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未实施过高标农田建设;不在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地面坡度大于25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主干道未通达(指路宽小于6米、大于3米。下同)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2000元。

43

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补助

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已实施过高标农田建设;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1.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主干道未通达(指路宽小于6米、大于3米。)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2000元。                                 2.按时完成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10%的奖励。

44

灾毁农田修复、生态沟渠、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和其它水利项目

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1.工程核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

2.按时完成灾毁农田修复、生态沟渠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10%的奖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与单位、农创客或新农人)

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

45

补划标准农田质量提升

乡镇(街道)

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一等标准农田后,用于补划的必须提升质量的二等标准农田项目。

按上级评审核定的实施内容和投资额度给予100%补助。

耕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46

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

种植粮油作物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

对使用符合我市粮油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肥料养分配比须标明,主推配方单个养分比例上下浮动2以内且总养分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种植农户。

每吨补助300元。

47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种植业规模经营主体

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指全年复种粮食作物50亩以上、设施蔬菜5亩以上、露地蔬菜10亩以上、水果茶叶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

每吨补助300元(含省补每吨150元)。

48

“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奖励

农村零售农资门店

对通过省厅组织的综合评估的“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

给予1.5万元的奖励。

49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补助

农药废弃包装物

回收点

废弃农药包装瓶300ml(含)以下按每只0.2元回收,301ml 以上按每只0.4元回收;废弃农药包装袋不分大小(包括针剂)统一按每只0.15元回收。

回收点的劳务费、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20%计提。

50

废旧农膜回收处置补助

废旧农膜回收点

回收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

1.回收费和回收劳务费:废旧农膜统一回收指导价3元/公斤,回收网点回收劳务费和保管费按回收总金额35%计提。

2.运输费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51

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建设单位

年综合利用能力或年收储能力在1000吨以上。

按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3年补助,配置完成后补助50%;接下来的三年运行期内,年利用量或收储量达1000吨以上再补助剩下的10%)。

52

秸秆离田肥料化利用补助

离田肥料化单位

在本市开展离田肥料化利用的单位,水稻秸秆年利用量达在1000吨以上的。

每吨补助300元,每家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53

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垦后养护补助

承包(或转包)种植业主

每年种植两季适应该项目区域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或绿肥,要求产量水平达到当地常年平均亩产量的70%以上。

1.种植作物的产量水平达到要求的,每亩垦后养护补助资金4000元,竣工后分年度经验收合格后分别补助30%、30%、40%。

2.种植作物的产量未达到要求的,按实测产量占应达到产量(当地常年平均产量的7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3.种植面积少于项目竣工验收面积的,按实际种植面积占项目竣工验收面积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备注:第<2>、<3>所得比例均不得低于60%)。

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

54

乡村振兴项目

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列入乡村振兴示范带和田园综合体项目年度计划。

1.对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过程按进度补助)。

2.通过温州市级及以上考核评价的再予以奖励10%。

3.原则上单条示范带或单个综合体补助与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3000万;若超过3000万元,需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列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项目计划。

1.对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过程按进度补助)。

2.重点村被省级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再分别予以奖励10%、5%。

列入未来乡村试点建设年度计划。

1.对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过程按进度补助)。

2.通过温州市级及以上考核评价的再予以奖励10%。

3.通过村域型未来乡村验收的,每村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通过镇域型、片域型未来乡村验收的,平均每村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55

农村人居环境“微改造精

提升

乡镇(街道)

列入年度农村人居环境“微改造精提升”计划。

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综合考核优秀、良好的村再分别奖励20%、10%。开展“微改造”一个村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已完成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的村,开展“精提升”一个村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步开展“微改造、精提升”一个村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6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建设和

运维

乡镇(街道)

建设奖补:列入年度计划的垃圾分类资源化处理站点建设。

按核定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

运维奖补:垃圾分类示范村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村。

分别按每人每年100元、80元、60元给予奖励。

林业扶持政策

57

营造林和森林抚育补助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

列入省百万亩国土绿化、千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项目等林业主管部门计划的营造林和森林质量提升工程。

给予全额补助。

58

林业特色产业基地补助

林业经营主体

新建木本油料、马蹄笋基地连片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包括2020年新建列入百万国土绿化获得省财政补助的油茶项目)。

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新造幼林三年内每年有抚育的每亩给予补助200元。

59

“一村万树”示范村、森林氧吧、森林乡村、森林村庄、森林人家创建奖励

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林场

成功创建并通过上级验收合格。

成功创建省“一村万树”示范村的村集体,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成功创建省级森林氧吧的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首次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森林乡村、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特色村的每村奖励10万元(此三项不重复奖励)。

60

省级现代林业示范镇创建

奖励

乡镇(街道)

成功创建并通过上级验收合格。

对申报创建省森林城镇、省林业特色产业小镇、省森林康养小镇的乡镇(街道),全额补助其编制规划方案费用;创建成功的,另给予30万元奖励。

61

政策性林业保险补助

林业经营主体、国有林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参加林业政策性保险。

林业保险补助比例:木本油料、竹材竹笋75%、公益林100%。

62

森林康养基地创建奖励

森林康养基地的经营主体

成功创建并通过上级验收合格。

对成功创建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分别获评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不再逐项奖励。

63

参加林业展会补助

参加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林业产业企业

1.参加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浙江省外展会。

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0.5万元、0.8万元。

2.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展会最高奖项。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8万元、1万元。

64

新型经营主体补助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荣誉称号。

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监测合格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林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

取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

对新取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65

林地连片流转奖励

林业经营主体

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木本油料产业连片流转林地面积3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以上,并办理《林地经营权证》。

对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奖励。

水利水电扶持政策

66

水利设施建设补助

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水利项目建设奖补。

1.一般水利项目:补助标准为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对公益性水库、山塘、水闸建设与除险加固改造,海塘加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应急抢险项目(包括水毁工程修复)等一般水利项目,如按时完成且通过完工验收的,另奖励工程审定投资额的10%,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奖励,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奖励,以此类推,直至奖励扣完为止,其计算工期可扣除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其他一般水利项目不设奖励,并实行逾期扣减,在计划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迟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微型水利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

67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贴

放水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考核结果和种植种类,分档补贴。

根据考核结果和种植种类,分档补贴。优秀的补贴10元/亩(种植粮食)、5元/亩(种植经济作物),良好的补贴8元/亩(种植粮食)、4元/亩(种植经济作物),合格的补贴6元/亩(种植粮食)、3元/亩(种植经济作物),不合格的不补贴。节水奖励是用于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的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员(放水员)奖励。奖励标准:分档奖励。优秀村奖励3元/亩、良好村奖励2元/亩、其他村不奖励。

68

水利运行管理补助

管理单位、巡查员


原则上采取定额测算、全额补助,包括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化管理、巡查管理人员补贴及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运行相关的管理工作等。

69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补助

农村水电站

符合国家有关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我市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计划,且具有扩容增效性能的农村水电站报废重建(不包括建筑物部分)、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项目。

补助标准(包括上级补助资金)为不超过工程审定价的20%,对列入省级、国家级更新改造计划的,另奖励工程审定价的20%、40%。如上级补助资金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按上级标准执行。

其他扶持政策

70

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乡镇(街道)

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

按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审定投资额的90%进行补贴,其中中心镇街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71

为农服务中心三档评定奖励

乡镇(街道)

上报申请评定的为农服务中心。

根据评定结果对为农服务中心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72

交易市场建设补助

农业建设主体

建设、提升产地农产品集散中心,市场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主体。

按交易市场建设审定投资额的 60%给予补助,最高额不超过 100 万元。

73

“农业先锋贷”补助

“农业先锋贷”合作单位

“农业先锋贷” 合作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银行进行保费、担保费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

“农业先锋贷”保险保费、担保费以及超出基准利率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补助。

74

“庄稼医院”建设和活动

补助

农业建设主体

新建“庄稼医院”或者开展免费专家坐诊、巡区活动。

新建“庄稼医院”项目的,按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庄稼医院”开展免费专家坐诊、巡区活动,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75

农信担保风

险补偿金

瑞安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对农信担保风险进行补偿。

按照不高于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1%对农信担保风险金进行补偿,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末在保责任余额以协作银行盖章确认为准。如计提的担保风险金总额超出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10%,当年财政不再进行补偿。

76

担保费减半收取补助

瑞安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保额1‰,农信担保公司现实行0.5‰减半收费政策,市财政予以补助。

市农信融资担保公司为全市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按照每月保额0.5‰的标准从低收取担保费,市财政对农信融资担保费减半收取部分进行补助。

77

农村保险互助社参保社员保费补贴

社员

社员购买农村保险互助社经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险种。

给予参保社员70%的保费补贴。

78

农村保险互助社及其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

农村保险互助社/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保险互助社发生损失或与该社合作的金融机构发生损失的。

各给予20%的风险补偿。

79

社员小贷险保费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

社员通过“智农在线”APP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

给予社员15%保费补贴;如果是星级合作社的,则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社员30%、40%、50%保费补贴。

80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贷款贴息

社(会)员

社(会)员在农村资金互助社(会)贷款的。

按实际贷款利率(投放互助金利率)给予社(会)员15%的贴息补贴,年度最高享受补贴3000元。

81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风险补偿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发生损失。

给予实际损失部分20%的风险补偿,单个组织最高补偿50万元。

注: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同时废止。

附件: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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