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含申请指南)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 瑞安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浙农田发〔2021〕6号)、《关于狠抓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温政办〔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和管护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统筹的上级财政资金),利用上级或其它资金的项目,还应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其建设内容包括: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泵站、蓄水池及其配套设施、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四)田间机耕道:农田机耕路、生产路、农用桥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护岸、农田防护林、氮磷拦截生态沟渠等;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堰坝、涵闸、农用管理设施房(限山区,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田坎、低洼圩区、农机下田坡等。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建设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政策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的筛选、核实、申报,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灾毁农田修复、生态沟渠、高效节水灌溉和其他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主体,具体包括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与单位、农创客或新农人)。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奖补标准 1.高标准农田建设 (1)按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主干道路未通达(指路宽小于6米、大于3米。下同)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2000元。按时完成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10%的奖励,延迟1个月(含)以内的,减少2%奖励,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减少4%奖励,以此类推,直至奖励减完为止。 (2)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另设奖励。按考核得分91分及以上、81-90分、71-80分、60-70分的,对项目实施主体分别奖励400元/亩、300元/亩、200元/亩、100元/亩。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3)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安排养护资金。养护资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亩,从第二年开始,分年度分别拨付6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评估和养护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2.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 按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主干道路未通达(指路宽小于6米、大于3米。下同)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2000元。按时完成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10%的奖励,延迟1个月(含)以内的,减少2%奖励,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减少4%奖励,以此类推,直至奖励减完为止。 3.灾毁农田修复和生态沟渠 按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按时完成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10%的奖励,延迟1个月(含)以内的,减少2%奖励,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减少4%奖励,以此类推,直至奖励减完为止。 4.高效节水灌溉和其它农田水利项目:按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延迟1个月(含)以内的,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 以上项目未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的,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工期计算不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超过1年仍未完成的项目予以终止,取消剩余补助资金。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主干道路未通达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他地区每亩补助不超过2000元。 2.灾毁农田应急修复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按工程审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 以上项目未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以内的,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工期计算不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超过1年仍未完成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七条 工程审定投资额包括:建安工程造价和勘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项目审价审计、鉴定检测等项目管理费用。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分两种方式下达。对于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单位的,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未完工验收前,拨付金额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85%。项目有监理的,以监理核定进度报建设单位,由乡镇(街道)核定;无监理的直接由乡镇(街道)核定建设进度。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完工验收通过并经工程审价或财务审计后一次性拨付。 奖励资金根据考核、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应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岗位职责。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模式,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附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建设主体、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筹资方案、建设时间、政策处理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受理项目建设申请后,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将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受理申报后,组织现场踏勘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任务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建设项目,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建设计划要明确建设期限,项目延期一年未开工的,原则上取消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发包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我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的履约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监督检查,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对辖区内所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全程的跟踪与督促,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农田建设项目进度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变更导致超过计划投资额10%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超过合同价10%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工程审价或财务审计。 20万元(含)以上的农田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20万元以下的农田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验收。 工程审价或财务审计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负总责。各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应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管理档案应一式三份,项目业主、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瑞政发〔2019〕139号文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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