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6-204174 主题分类 医保类
文号 瑞政办〔2016〕31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6-03-29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RAD01-2016-0007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瑞安市残疾人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0 13:51:47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6年瑞安市残疾人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2016年瑞安市残疾人大病医疗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和发展环境,减轻残疾人医疗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精神,推动建立残疾人的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形成“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再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再保险)+社会医疗救助+残疾人重大疾病保险和残疾人特有病种保险”的残疾人医疗保障与救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具有瑞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

    二、适用范围

    (一)残疾人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急性脊髓灰质炎、Ⅰ型糖尿病、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原发性心肌病、大脑去皮层综合症(持续植物人状态)、肾髓质囊性病等重大疾病。

    (二)残疾人特有病种保险。

    患有孤独症、脑瘫等残疾人特有病种。

    三、排除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适用本方案: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自残、打架斗殴;

    (三)酗酒、吸毒;

    (四)蓄意违章;

    (五)交通、工伤、医疗等事故应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的(无论参保对象是否负有责任);

    (六)未经许可在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内容

    参保期间发生第一大点“适用范围”第(一)点规定的疾病(除既往病史外)经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再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再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后,不可报费用(含自负、自理和自费)1万元-2万元按20%的比例给付,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按10%的比例给付,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1万元。

    参保期间因第一大点“适用范围”中第(二)点中的疾病进行医疗康复治疗的,经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再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再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后,不可报费用(含自负、自理和自费)设置5000元起付标准,其支付比例为:5000元-1万元补偿80%,1万元-2万元的补偿70%;2万元-4万元的补偿60%;4万元-8万元的补偿50%;8万元-16万元的补偿40%;16万元以上的补偿30%(上限含本数,下限不含本数),分段补偿。

    五、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保险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