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6-20426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瑞政办〔2016〕158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16-10-28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6-0044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0 14:04:11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实施效果,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照要求》、《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工作检查和验收办法〉的通知》(浙村整建办〔2014〕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各治理村治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对辖区内工程项目质量和农户受益率负总责。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868—2012)等),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量保证文件和技术资料等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分施工单位预验、业主初验和市级综合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自行进行预验,预验后向业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报告,组织监理、设计、施工、治理村进行初验,形成初验会议纪要和初验结论;工程应根据初验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项目全面完成并需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确认;现场工程和档案资料符合市级综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市治污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根据业主单位申请报告,由市治污办牵头组织市政园林、发改、财政、审计、环保、住建、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治水办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资料验收、现场工程施工验收、接户工程情况验收、水质达标验收等四个方面。

    第二章 业主初验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业主初验由业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业主、乡镇(街道)纪委、治理村、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商、运行管理等单位参加,可邀请市新农村建设攻坚小组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业主初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施工控制及自我评定等情况,并提交报告;

    (二)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及变更情况,发表验收意见,并提交报告;

    (三)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发表验收意见,并提交报告;

    (四)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五)与会各方提出检查验收及限期整改意见;

    (六)监理单位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初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治理村项目,不予以审核初验工程量、不予以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三章  综合验收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综合验收由市治污办牵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施工控制、问题整改、自我评定等情况,并提交报告;

    (二)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及变更情况,发表验收意见,并提交报告;

    (三)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及初验整改落实情况,发表验收意见,并提交报告;

    (四)治理村介绍工程日常村级监督情况、村民对工程的总体满意度评价,发表验收意见;

    (五)业主(建设)单位介绍建设管理工作及初验结论报告;

    (六)运维单位介绍工程技术验收报告和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

    (七)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八)与会各方提出检查验收及限期整改意见;

    (九)验收工作组成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现场签署综合验表;

    (十)市治污办出具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十一)施工单位限时完成整改,业主组织复核后报市治污办。

    第十条  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业主需负责将竣工材料交到市治污办、市市政园林局、市城建档案馆、项目村。其中,城建档案馆存档资料需为原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文件与本试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附件: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验收流程图

 

 

附件

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验收流程图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