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202060 主题分类 卫生
文号 瑞政办〔2017〕202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7-11-12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3 17:08:07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管办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

实  施  意  见


市卫生计生局  市民政局  市编办  市发改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  市审管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资源,推进“医”和“养”的无缝对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建立完善的基层医养结合健康服务长效机制,深化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通过试点,初步建立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全覆盖的基层医养结合健康服务新模式。到2017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90%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设绿色通道,80%以上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2020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护理与长期照护有机衔接。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6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纳入健康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实现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不少于3张,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医疗护理为辅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医养结合健康产业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的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对暂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护理型和助养型等养老机构,按照就近就便、互惠互利原则,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增设医疗卫生服务点或护理站,开展多形式养医合作服务。允许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或卫生室(医务室)多点执业。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通过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签订合作协议以及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配合)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内开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乡镇(街道)要大力推动农村敬老院从五保供养机构向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发展。支持养医签约,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通过签订协议、组建联合体等形式,为入住老年人开展健康服务。鼓励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管周边养老院,实行两院统一管理。(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配合)

    (五)推进责任医生签约完善居家医养服务。优化有效签约服务模式,使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向居民家庭延伸。组织全科医生为辖区户籍的参保老年居民自愿签订服务协议书,按约定内容提供可及、连续、综合、有效、个性化的医养结合健康服务。根据签约对象的健康评估情况及实际需求,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社区护理、家庭病床等个性化服务。(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配合)

    (六)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合理规划布局,逐步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梯度的老年医疗护理体系,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房,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为核心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到2020年,力争建成一所护理院或老年病医院。(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社保局配合)

    (七)规范服务内容与流程。规范医养结合健康服务内容,重点提供预约就诊、预约转诊、优先住院、优先检查、健康评估指导、健康信息送达、健康服务咨询、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服务等服务。规范有效签约服务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上门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积极探索日常服务、转诊服务、急诊服务、康复衔接等规范化服务流程。建立医养结合健康服务手册。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优待政策。开通老年人看病就医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诊疗、双向转诊服务。(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八)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以瑞安市中医院为技术依托,以基层中医技术力量为骨干,建设中医流动工作室进驻医养结合点工程。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九)探索精神卫生与养老融合。以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院)为技术支撑,积极探索老年人群精神卫生管理及救治工作,解决老年痴呆、抑郁症、焦虑症、各种躯体病引起的器质性精神功能障碍等精神疾病的养老难题,补齐失能失智老年人群就医短板。(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十)先行先试探索智慧医养,适时做好推广。在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林川镇卫生院、安阳街道瑞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下镇场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启动穿戴式设备健康管理、健康养老的服务模式试点,开展基于“互联网+”穿戴式医疗设备的远程医疗监护服务模式。(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及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选择有条件的养老院开展医养智慧结合试点。(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及相关乡镇〈街道〉配合)试点单位属于机构举办的,应按床位享受政府补助。2019年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需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配合)。引导养老地产的发展,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建设能够满足老年人教育、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需求的老年社区和养生养老基地。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市住建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配合)

    (十二)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医保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体系、监管体系,并以此为标准,匹配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医疗专业服务项目,规范医养结合服务流程,做到“先评估、后服务”。规范为居家老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符合卫生部门《护理院基本标准》并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医疗资质后符合条件的,经自愿申请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适时出台家庭病床政策,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配合)

    (十三)加强优惠扶持政策,落实财政保障。医疗机构申请开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新增养老床位,可享受现行的扶持政策。社会力量兴建的老龄型医疗机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扶持政策。入住上述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享受相应的补贴和购买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医养结合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精神,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医养结合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配合)

    (十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病、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支持建设一批集养老、医疗、康复、休闲为一体的健康服务园区,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附加限制条件。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加快医养结合健康产业发展。(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招商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配合)

    (十五)建设医养结合人才队伍,落实激励政策。依托瑞安市卫校师资力量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护理专业、康复专业,以瑞安市相关教学医院作为实习基地,培养一批医养结合技术人员,缓解医养技术人员短缺,提升医养结合服务品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配合)

    (十六)推进医养结合项目“放管服”改革。将医养结合投资项目审批报建和医养结合机构相关审批纳入市政府审批服务中心,开展“最多跑一次”审批服务,形成“一窗受理,全程协办”的一站式服务体系。推进审批流程信息化,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探索“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等方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市审管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编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管办为成员单位的瑞安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同时,乡镇(街道)要统筹发挥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健康养老服务功能。

    (十八)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把养老机构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收费价格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健全医养结合服务行业相对合理的薪酬体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合理核定医养结合机构康复、护理等人员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优先将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设施用地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十九)强化考核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抓好试点示范。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2017年“医养结合”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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