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1-21614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瑞扶组〔2020〕9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1-15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30 10:49:29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0〕13号)和《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推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瑞委发〔2019〕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市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三条  扶贫资金的扶持对象为低收入农户、重点帮扶村(具体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革命老区村和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扶贫范围

(一)基本保障类

1.低收入农户子女教育补助;

2.低收入农户医疗健康服务,包括低收入农户参加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庭医生签约项目等;

3.低收入农户住房困难救助。

(二)产业扶持类

1.支持致富带头人通过产业帮扶,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2.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等。

3.支持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发展;

(三)基础设施类

支持重点帮扶村和革命老区村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村级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其他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扶持范围。

第五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基本保障类

1.低收入农户子女教育补助。低收入农户高中生助学,按每人每学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助学(包括高等职业教育),按每人每学年8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2.医疗健康服务。低收入农户参加家庭医生签约项目,对个人自筹部分由扶贫资金全额承担。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统一投保,保费由扶贫资金全额承担。

3.低收入农户住房困难救助。根据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产业扶持类

1.低收入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的,按每户当年总投资(以正式发票为准)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低收入农户5人(含)以上抱团发展产业的,按总投资(以正式发票为准)的60%给予补助,人均最高不超过2万元,整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带动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性收入(包含临时性工资)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性收入总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带动低收入农户达到5人(含)的,额外奖励5000元,此后每增加5人,相应增加奖励5000元。

4.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提供订单给低收入农户带动其增收的,按低收入农户劳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月补助总额不超过人均300元)。

5.对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不含)以下的低收入农户,为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向瑞安农商银行申请1年(含)以内的小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实际贷款利率孰低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三)基础设施类

1.用于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扣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后其他扶贫资金总额的30%。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对辖区内的扶贫项目予以支持。

2.以村级组织为业主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工程审定投资额(包括建安工程造价、勘测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和审价审计费)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先列入计划再实施,特殊情况除外。

4、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逾期扣减补助比例政策,即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项目库,制定项目计划,以及申报项目的审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有关项目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和政策评估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筛选、核实、申报,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在分配扶贫资金时,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项目库按以下程序编报:

1.村申报。村两委根据本村脱贫需求,在认真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和资金保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委会信息公开栏予以公示后上报。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政府(街道)信息公开栏公示,报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3.市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对乡镇(街道)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告。

以上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少于10天。

纳入项目库的扶贫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根据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项目安排草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瑞安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且原则上要在一年内完成。对确需变更或因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需要延期的,应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发包按《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瑞农[2018]2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基本保障类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等职能部门负责资金下达或拨付。

1.低收入农户子女教育补助:在读高中生可直接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就读学校、教育部门、市红十字会审核汇总;在读大学生需向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审核比对后按补助标准下达给市红十字会。

2.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开展招标和资金拨付工作。

3.低收入农户家庭医生签约项目:由市卫健局提供相关资料,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审核后予以拨付。

4.低收入农户住房救助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产业扶持类由乡镇(街道)负责资料收集、审核及项目验收。产业扶持类项目验收条件为:对象明确、项目真实、票据凭证完备。

产业扶持类项目需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用于产业发展的各类合法凭证及清单,设施、设备、原材料的照片等。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对乡镇(街道)验收的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项目抽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下达资金。

扶贫小额信贷由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瑞安农商银行开展,采用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方式发放,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授信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瑞安农商银行(含各分支机构)作为瑞安市办理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定贷款经办银行。凡符合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创业贷款条件的农户,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瑞安农商银行网点申请贷款。扶贫小额信贷一般采用信用担保方式发放,经办银行认为有必要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类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资料审核及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基本条件为:工程完工、质量合格、资料齐全。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承包协议书、项目施工前中后的照片、支出凭证汇总表及支出凭证复印件。若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还需提交询价成交通知书。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在基础设施类项目验收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审价,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根据审价结果下达资金至有关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扶贫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其中基本保障类项目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及中标公司或相关部门各一份;基础设施类及产业扶持类项目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和乡镇(街道)各一份,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报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要做好对扶贫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每年组织对市级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项目库建设、项目台账、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下达任务完成情况、低收入

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其后1至3年内对涉事责任主体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无相关规定的,根据本办法执行;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外的其他扶贫资金根据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无相关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瑞农办〔2018〕7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立项但尚未结算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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