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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鸿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温环瑞建[2021]312号
2021/12/6
见附件
公告期为自2021年12月6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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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建[2021]312号浙江鸿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