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1-214588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文号 瑞政办〔2021〕72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21-12-07 有效性 拟修改
统一编号 CRAD01-2021-0011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07 17:06:38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瑞安消费市场集聚化、品质化发展,聚力激发瑞安时尚消费、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打造温州南部区域消费中心,建立培育瑞安新消费专项资金,经2021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首发首店经济

  1.支持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5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支持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安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安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

  3.支持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温州首店、瑞安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50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若退出限上商贸企业库的则终止补助资格;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年度增长30%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30万元奖励。

  二、聚集消费新资源

  5.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分别8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门店企业10万元奖励。

  6.支持繁荣月光经济。每年新增的(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对具备可以进行文旅活动的景区、街区、公共场馆(含室外区域)开展演艺活动的,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奖励。

  7.支持消费集聚升级。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连续3年、每年1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拓展新消费新业态

  8.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在商业街区(商圈)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50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前述潮店网红店开票销售额年度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5万元、8万元。对当年引进前述网红店3家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每增加2家的另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9.支持数字新消费。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对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直播服务相关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包括MCN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直播服务相关的年营业收入另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位。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20〕106号)执行。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核校数据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年度投入类数据由申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2.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认定等实施细则以上级部门发布的政策为准。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docx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1+9"产业政策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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