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1-199305 主题分类 文体综合类
文号 瑞政办〔2021〕3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21-02-01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1-2021-0001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2-01 15:00:28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积极探索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有效途径,繁荣体育公共服务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体育加快推进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3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意见》(温政办20207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体育用地供给

(一)优化体育项目供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体育用地布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体育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部门、功能区、乡镇(街道)探索以PPP模式、长期租赁、合作共建等形式引入社会力量,利用已规划体育用地建设体育场所。探索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体育产业。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性体育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

(二)公开可用土地信息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梳理年度计划引入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可用体育用地,明确招商条件以及建设运营方式。瑞安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联席会议(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中审议用地计划,并报温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在温州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瑞安市招商门户网站、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门户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时公开发布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将体育场所建设纳入招商重点工作。

(三)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励各功能区、乡镇(街道)积极盘活存量体育用地、场所等资源,以租赁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在符合规划兼容性的条件下,鼓励通过土地复合利用,促进体育设施建设。依照瑞安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要求,结合“大建大美”“乡村振兴”,全域谋划加快体育设施建设。

二、完善非体育用地使用办法

(一)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社会力量拟利用闲置厂房(须符合我市“退二进三”相关政策)、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现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投资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的,允许其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车位配比及消防要求改造,并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储备建设用地、城镇空闲土地、集体土地或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城镇三拆一改未利用地块、空闲土地、集体土地,在不影响相关近期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建设体育健身场馆设施,按照兼容用途依据临时建设审批和管理。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市政用地等建设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合理利用楼顶空间建设体育场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大型市政建筑等分层供地,对屋顶采用二次利用,以体育用地的方式供地。有效利用桥下空间建设体育设施,参照《浙江省公路条例》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17〕93号)实施。

(二)规范场馆改造审批流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收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由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并提出指导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场主体确保建筑物质量安全,并确保临时改变建筑用途改造建成的体育设施保持体育用途,不得改作他用。

(三)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场所政策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关于配套建设健身设施的要求,并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体育场地规划提前介入新建社区规划工作,新建居住区在设计施工时,要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新建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时,牵头部门应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参加。已交付的体育设施由体育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落实体育用途。

三、提高体育场所使用效率

(一)深化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大力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两改工程,推广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场馆运营。由公共体育场馆主管部门制定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入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提升场馆运营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

(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公办学校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以及教学时间的晚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支持中小学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也应保证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本校师生开放;新建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时,创造向社会开放的条件。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指导学校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与学校共同确定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者。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校园安全。

(三)支持室外露天体育场地加装雨棚等设施鼓励室外露天体育场地加装雨棚,以提高场地使用效率。市联席会议按照切实需要、环境友好的原则,制定加装雨棚设施建设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由体育场地业主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加装雨棚申请。接申请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现场踏勘,对申报场地建设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属、雨棚设计安装方案、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联席会议出具审查纪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实行审批。业主凭纪要和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安装雨棚。体育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及辖区站所负责监督项目建设与运营。

四、激发社会力量活力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竞技体育、职业体育及体育总部经济等领域,对符合温州市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的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体育产业投资环境,制定更加精准的激励引导政策,吸引国际、国内优质体育龙头企业进入我市体育产业领域。加大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力度,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的体育场所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范畴,不断完善政府购买目录和标准。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并鼓励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体育场馆及健身休闲设施使用水、电、气、热的价格。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市场主体投融资渠道,支持体育企业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体育场所。推动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建立专业体育企业清单,推动风投、专业市场、银行等机构提供精准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推出面向中小型体育企业的融资保障方案。完善体育产业配套政策,推动引进、设立运动休闲装备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提高运动休闲装备使用效率。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体育经营主体增信,解决融资难问题。推广工程投标保证险、工程履约保证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险等,释放体育设施建造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保证金,减轻施工资金压力。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场景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丰富体育运动群体保险保障。鼓励购买体育赛事组织者责任险、体育场所公众责任险、体育场所财产保险及营业中断险等保险产品,保障体育产业健康运营。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体育业企业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提供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体育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有关增值税减免优惠。非营利性民办体育场所与公共体育场所享有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鼓励建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的体育场所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覆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企业、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将有关机构及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依法对外公示。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广体育场所运营先进经验和做法,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五、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所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市场监管、消防等方面问题的审议、协调、监督工作,原则上于每年4月、10月组织两次定期协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本意见自2021225日起施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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