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9/2021-194850
组配分类 行政审批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1-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1- 02- 23 09: 12: 40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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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10038600400254350014330381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06-03-01

第四条 

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12-01

第八条 

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第315项:事项名称为放射诊疗许可,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善县卫生部门。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八、决定机构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委托办理时提供)

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面复印

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7-65827302

办公地址: 瑞安市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文庄路777号)E区13-15号;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廖婷、蔡文岳、林智芳、赵曼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核准

即办

王晓伟、王国胜、方筱筱、夏克荣、潘海珍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决定

即办

谢象岙、王章钦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10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送达

即办

廖婷、蔡文岳、林智芳、赵曼、王晓伟、王国胜、方筱筱、夏克荣、潘海珍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十五、办理方式

即办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即办件;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5827302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瑞安市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文庄路777号)E区13-15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5827302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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