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3/2021-197967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1-03-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维保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有效预防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发生,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塔式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144-2006)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3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制度 在瑞安市承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业务的安拆、维保、检测单位,均应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项目登记。 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 1、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提供出厂发票原件和使用的定期检查报告、自行检查记录、围护保养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及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意见等运行资料,并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行产权过户。 2、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提供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资料。 3、出厂五年及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转场时,应提交起重机械无损探伤检测报告。 4、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可追溯性永久标志。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保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在进行安拆前应提前一天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操作当天需有总包、监理单位见证,提供操作人员的现场正面照片和证书,上报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经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设备达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2)检测合格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 (3)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 (4)设备使用中,经过大修的; (5)发生设备事故或因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 3、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装拆、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拆工4名,每台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篮至少配备安拆工3名,并配备相应的维保人员、电工、司机及指挥等。在起重设备装拆、顶升时,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三)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施工)单位 1、建立安拆报审制度。使用(施工)单位在进行设备安装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安拆,并随机选取检测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测。 2、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完成安装后,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和装拆单位联合验收通过,并形成书面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超过三分之一的,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安全员应在起重机械司机上班前对其进行安全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司机要严格履行班前检查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5、使用单位应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如无相应的维修保养技术力量,可以将定期保养、维修等工作委托给装拆单位,并在装拆合同中予以明确。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并作好移交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施工单位不得在现场安装提升高度超过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严禁施工现场两个单体工程共用一台物料提升机现象,即两个单体工程中搭设一台物料提升机后在两边搭设两头通卸料平台。 (四)监理单位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 检测机构在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时,需提前一天书面告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拍摄现场检测照片,并在检测机械上做好标识。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年应对在瑞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比对检测。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不定期的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三项制度”落实、升节附墙、检测验收、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构配件质量、持证上岗、人员资格审查等情况。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使用前验收及使用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附着)和拆卸环节的现场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情况、对安装拆卸工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装拆卸报审表的审核签字盖章情况、设备拆装单位资质和安装拆卸工资格情况、安装拆卸工与安装拆卸报审表是否一致情况、顶升附着作业前验收情况等。 (四)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自查情况的抽查、巡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四、处理与运用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保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视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不良信息公示、停业整顿、清出建筑起重机械库、立案处罚。 经比对检测,检测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分别给予停业整顿、清出建筑起重机械库;检测单位伪造、出具虚假试验数据的,按《温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乱象机制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温住建发〔2020〕44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