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1-201299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文号 | 瑞政办〔2021〕27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21-05-13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1-0003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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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天使投资基金(原名称“瑞安市天使梦想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初期规模为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视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分期分步到位。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作为市政府主导设立的基金,聚焦智能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瑞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风险适度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由瑞安市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公司”)设立基金专户并负责管理运作。 第五条 为提高天使投资基金项目投资成功率并招引外地优质科创企业落地我市,在约定的期限内返投我市的前提下,允许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以外的科创项目,市外投资额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基金基金池的30%。 第六条 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在后续落地我市进行产业化过程中,需要A轮及A轮以后融资的,我市产业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投决会”),负责对天使投资基金拟出资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出资决策,以确保天使投资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由分管科技副市长担任主任,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基金管理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共同组成,其中,行业专家2名,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各1名。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基金投决会成员参与本项目的评审。基金投决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八条 基金投决会是天使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决策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三)监督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行; (四)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九条 基金投决会办公室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投决会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基金投决会会议,执行基金投决会决议; (二)提供项目信息,帮助指导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 (三)承办基金投决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科投公司作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运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基金投决会有关决定,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征集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收集相关资料,对接科创项目团队,对项目组织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二)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审定并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三)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四)根据需要向投资的项目派驻相关代表,行使相应权力,对所投资项目的重大决策、发展方向进行监督; (五)对被投资项目提供后续跟踪和持续培育; (六)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投资程序和投后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申报。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与项目团队进行初步对接,汇总创新创业项目信息和相关资料。 (二)尽职调查。由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对初步筛选后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专业投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交易架构安排、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出具相关投资建议报告。 (三)评审决策。由基金投决会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基金投决会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报告,基金投决会成员进行讨论后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项目投资需要80%以上(含)的成员投票赞成才能通过,以投票结果最终形成基金投决会决议。 对于拟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基金投决会主任组织召开决策会议;对于拟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投决会副主任组织召开决策会议。 (四)基金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投决会会议决议,行使投资程序。由基金管理机构与项目创业团队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方式、金额、股权比例、退出条件、附带限制性条款等内容。协议签署后,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拨付投资资金,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基金管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进一步为投资项目提供一系列项目孵化培育、成长接力服务及延伸的其他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变更、政策法律咨询、品牌推广、创业智力培训和导师咨询、产业上下游资源对接、帮助引进VC投资和PE投资、帮助实现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等。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退出: (一)在符合国有股权转让相关制度或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招拍挂、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 (二)所投资企业被并购后退出; (三)所投资企业股权上市流通后退出; (四)所投资企业清算退出。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后续培育失败,在实施企业破产清算后,由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基金投决会审批,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核销投资损失。 第四章 基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 基金投决会负责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需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投决会提交上年度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运营报告需包括基金投资进度、投资规模、企业培育、带动社会投资、吸纳就业等情况。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等工作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在基金专户中列支。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及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退出变现的本金和投资溢价税后收益应转入“瑞安市天使投资基金”专户循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为“3+2+2”,即三年投资期,两年退出期,经基金投决会审议程序批准后可再延长两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投资,具有政策导向性且投资风险较大,在基金运作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基础上,如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人员予以尽职免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天使梦想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8〕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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