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6- 11 17: 23: 2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财政局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17〕165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各级部门的文件精神,瑞安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对《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瑞扶贫〔2013〕27号)进行修订,由瑞安市农办(扶贫办)负责文件起草工作,期间征求了财政局、农林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民政局、人社局、红十字会、全市各乡镇(街道)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市府办牵头召开讨论会,修订形成了《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

二、文件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由6章组成,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扶持对象、方向与标准,第三章为项目建设与管理,第四章为项目验收与资金下达,第五章为资金监督、绩效评价,第六章为附则。

(一)总则。阐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修订的背景及依据,对市农办(扶贫办)、市财政局、乡镇(街道)的职责做了分工

(二)扶持对象、方向及标准。扶贫资金扶持对象为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及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经营团体,使用方向分为基本保障类、项目建设类和产业扶持类三类,除基本保障类之外,资金分配以产业扶持类为主。

(三)项目建设与管理。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的申报,市农办(扶贫办)负责项目的审核、公示、下达实施计划、项目变更的审批,概算建安造价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概算建安造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由村级组织自行组织实施。

(四)项目验收与资金下达。基本保障类项目由市农办负责资金下达;项目建设类由市农办(扶贫办)负责资料审核及项目验收,由市农办(扶贫办)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并拨付给乡镇(街道);产业扶持类由乡镇(街道)负责资料收集、审核及项目验收,市农办(扶贫办)对乡镇(街道)验收的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合格后,由市农办(扶贫办)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并拨付到乡镇(街道)。 

(五)资金监督、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和市农办(扶贫办)要做好对扶贫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市农办(扶贫办)每年组织对市级扶贫资金进行检查或抽查,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农办(扶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立项但还未结算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192号)同时废止。

三、文件的突出点

与2013年印发的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相比较,本次修订部分依据来自《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17〕165号)、《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5〕189号)和《关于印发<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纪发〔2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一)《办法》所指的扶贫对象由原先的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及其它对象调整为低收入农户、重点帮扶村(重点帮扶村由市农办<扶贫办>依据低收入农户的数量确认)及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经营主体,对象更精准、资金更集中、效益更显著。

(二)《办法》规定安排扶贫项目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度扣除基本保障类资金后总量的30%,以村级组织为业主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评估/审价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未能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延期时间长短扣减补助比例。

(三)《办法》继续加大基本保障类项目的力度,新增为低收入农户全额投保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及全额承担家庭医生签约项目个人自筹部分;新增为低收入农户高中生提供助学金。

(四)《办法》取消低收入农户享受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政策,同时加大资金投入,科学调整补助方式,大幅提高补助上限,重点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提倡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产业,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包括来料加工企业)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五)《办法》中项目建设类项目的责任主体由乡镇(街道)转为市农办(扶贫办),负责项目的审核、公示、审批、监管、验收及资金下达。产业扶持类项目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负责资料收集、审核及项目验收,市农办(扶贫办)对乡镇(街道)验收的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

(六)《办法》严格遵守纪委相关文件规定,明确概算建安造价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概算建安造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由村级组织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村级组织根据民主议事程序确定。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