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1-20336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发〔2021〕24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15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0-2021-0004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5 09:25:49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2021年5月17日7次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赵山渡库区水源保护,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水源保护和飞云江综合治理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珊溪—赵山渡水库(飞云3#)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0〕241号)和当前库区实际,根据《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瑞委发〔20211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加强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为要求,抓住我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农房改造集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利契机,按照既尊重历史又符合政策的要求,既有利于水源保护又保护库区群众利益的原则,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有序推进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积极引导库区人口向水源保护区外集聚转移,着力改善库区生态环境和库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依法自愿、建新拆旧、有序推进原则户为单位、以人为主、人房结合原则群众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二、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集聚点和安置顺序

(一)搬迁范围根据瑞委发〔2021〕16号精神,赵山渡库区生态搬迁涉及到高楼镇赵山、营东、营北、营前、营南、茶寮等6个行政村及金阳、龙湖等2个行政村的部分区域,搬迁范围具体为赵山、文湾、黄岙、官岩、石溪、旺垟、潘营、小口、地赖、地赖山、大树、营前、铁山、下山、岩头、金垟、洪地、林山、双垟、朱山等20个原行政村(2019年村规模优化调整前),划分为一类搬迁区、二类搬迁区、三类搬迁区、四类搬迁区,对应的具体区域范围见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的搬迁区域范围》(附件1

(二)搬迁对象搬迁对象是指在搬迁范围内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户人口或拥有住宅的搬迁户,具体分为有人有房、有人无房、无人有房三类搬迁户。“有人”是指家庭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公安机关登记且至少有一名户籍人口符合《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人口认定办法》(附件2)搬迁人口认定条件。“有房”是指在搬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仅限住宅)或按《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涉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附件3认定需作补偿安置的未登记房屋。

(三)搬迁集聚点搬迁集聚点位于高楼镇、瑞安江南新区等区域,具体地块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划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开展分期建设。

(四)安置顺序搬迁对象按一类搬迁区、二类搬迁区、三类搬迁区和四类搬迁区安置顺序取得集聚点安置房认购资格。

三、搬迁安置政策

(一)安置政策

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

1.搬迁安置标准及安置面积计算方法。

①按人口计算。按本户搬迁人口认定数(含增计数)乘以所选集聚点搬迁安置标准计算安置面积。各集聚点搬迁安置标准结合跨区域农房集聚政策确定,高楼集聚点搬迁安置标准为每人50平方米,瑞安江南新区等其他集聚点搬迁安置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②按人房结合计算。按本户搬迁人口认定数(含增计数)乘以25平方米/人与本户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基底面积乘以2倍之和计算高楼集聚点安置面积;或按本户搬迁人口认定数(含增计数)乘以15平方米/人与本户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基底面积乘以1.2倍之和计算瑞安江南新区等其他集聚点安置面积。

③按房屋计算。按本户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100%计算高楼集聚点安置面积;或按本户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60%计算瑞安江南新区等其他集聚点安置面积。

有人有房搬迁户在上述三种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计算。有人无房搬迁户按第种方法进行计算。无人有房搬迁户在②③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计算。

一宗宅基地上房屋为多户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户所有的必须一并搬迁及补偿安置,对其中的占有房屋基底面积份额不足51%或安置面积小于所选集聚点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无人有房搬迁户,不予单独安置,其安置面积由政府回购。

搬迁户在搬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必须一并安置拆除。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住宅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房屋不予安置。

2.安置房价格。

安置面积内的安置房价格按集聚点建设项目综合成本、所在区域房价水平等因素综合决定;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价格和套型调节面积价格均采取政府定价方式,在安置房认购报名时公布。

3.其他。

房屋补偿、拆除奖励和过渡期补助办法见《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房屋补偿、拆除奖励和过渡期补助办法》(附件4

安置面积的回购、套型调节办法见《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安置面积回购、套型调节办法》(附件5

(二)扶持政策。

为支持和鼓励库区群众进行生态搬迁,按下述标准对搬迁人口进行补助(包括上级专项补助):

1.一类搬迁区的搬迁人口补助标准:6.5万元/人;

2.二类搬迁区的搬迁人口补助标准:5.5万元/人;

3.三类搬迁区的搬迁人口补助标准:2.5万元/人;

4.四类搬迁区的搬迁人口补助标准:1.5万元/人。

(三)其他事项。

集聚点安置房为搬迁户在瑞安市内唯一住房的,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其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上述内容)。

四、搬迁程序

生态搬迁以户为单位申请,原则上按整幢搬迁方式实施。

(一)搬迁户资格初步确认。有人有房、有人无房的搬迁户,需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搬迁的书面申请和自愿放弃搬迁范围内本户全部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书面承诺,并承诺不再要求宅基地审批安置。无人有房搬迁户,需向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搬迁的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导致不能安置的,责任自负。经搬迁范围内的户籍及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初审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高楼镇人民政府复核、市级有关部门联审后,由市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库区办”)确定拟搬迁人口初步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搬迁领导小组”)按有关办法确定搬迁户(资格初步确认)名单。

(二)安置房认购报名。按照搬迁区安置顺序和集聚点建设情况,分期组织搬迁户(资格初步确认)进行安置房认购报名,其拟搬迁人口需按有关办法复核确认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搬迁领导小组确定搬迁户(具备认购资格)名单。

(三)安置房认购确定。搬迁户(具备认购资格)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认购安置房,认购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搬迁领导小组确定搬迁户(协议安置)名单。

(四)腾空拆房。搬迁户在接收安置房之前应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拆除其在搬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并与村集体签订宅基地收回协议。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的,需与政府另外签订土地收回协议。搬迁户必须履行房屋的整体腾空和拆除义务,若整幢房屋中有任一搬迁户不拆除旧房、不履行宅基地和国有土地收回协议的,视为整幢房屋搬迁户放弃本期安置资格。房屋拆除后由政府组织验收。

(五)安置房交付。搬迁户须与高楼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进行公证,同时上交《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村委会须出具搬迁户宅基地收回证明材料,由政府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搬迁户在签订协议时因隐瞒房屋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设立居住权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屋拆除验收合格后办理安置房交付手续。搬迁户各项补偿、补助和奖励资金在交房时一次性转为购房款进行结算。登记在被拆除房屋住址的人员户口应当在交房后规定时间内全数迁出库区,不得回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搬迁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指导、协调,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高楼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人,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生态搬迁工作。财政部门要在各项补助、奖励、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安排好集聚点建设用地指标,做好征地、用地报批、选址和规划设计工作,并指导做好搬迁范围内宅基地复垦和集聚点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在生态搬迁和集聚点建设上给予大力支持。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库区办要加强对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监督、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生态搬迁工作涉及的有关政策措施。要严格督查、严肃纪律,凡通过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生态搬迁与退宅复垦(还林)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严肃追责;对借故扰乱正常搬迁、无理要求阻碍搬迁的,由纪委监委、政法机关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理;对违反搬迁协议的搬迁户,其失信行为达到《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对象认定办法等文本的通知》(瑞政办201587)同时废止。

 

附件:1.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的搬迁区域范围

2.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人口认定办法

3.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涉及未登记房屋认定

办法

4.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房屋补偿、拆除奖励

和过渡期补助办法

5.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安置面积回购、套型

调节办法

 

 

 


附件1

 

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的搬迁区域范围

 

搬迁区域类别

搬迁区域范围

涉及行政村

一类搬迁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

赵山村

营东村

营前村

营南村

二类搬迁区

赵山村、营前村及原文湾村、原黄岙村、原官岩村、原石溪村、原旺垟村、原潘营村、原小口村、原地赖村、原地赖山村、原大树村、原铁山村、原下山村(除一级水源保护区以外)

赵山村

营东村

营北村

营前村

营南村

三类搬迁区

原岩头村、原金垟村,原朱山村的二级水源保护区

金阳村

龙湖村

四类搬迁区

原洪地村、原林山村、原双垟村原朱山村(除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外)

茶寮村

龙湖村

备注1.一级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以生态环境部门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珊溪—赵山渡水库(飞云3#)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0〕241号)划定的分界红线为准。

2.搬迁区域范围涉及到的行政村为参考名单,具体以实际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附件2

 

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人口认定办法

 

为准确认定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人口,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历史、尊重农村实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一)以《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2012〕11号)出台日期2012年5月2日为时间节点,在该时间节点之前(含)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在该时间节点之后户籍一直存续在搬迁范围内的公安机关登记的在册人员,列为拟搬迁人口。

(二)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员(不包括2012年5月3日及之后登记迁入搬迁范围的人员,但本办法认定的搬迁人口除外),因故迁出搬迁范围,2012年5月3日至搬迁户提交资格初步确认申请之前户籍迁入搬迁范围内并一直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列为拟搬迁人口

1.义务兵退伍和士官复员人员(不包括退伍、复员后已在搬迁范围外登记户口的人员);

2.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留学毕业生(不包括毕业后已在搬迁范围外登记户口的人员);

3.归正人员。

(三)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员,因2003年8月7日之前(含)出国户籍被公安机关注销(不包括已在搬迁范围外登记户口或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2012年5月3日至搬迁户提交资格初步确认申请之前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恢复户口登记并一直存续在搬迁范围内的,需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列为拟搬迁人口

(四)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员(不包括2012年5月3日及之后登记迁入搬迁范围的人员,但本办法认定的搬迁人口除外),在搬迁户提交资格初步确认申请之前户籍从搬迁范围内迁出和被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户籍不需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可列为拟搬迁人口:

1.现役义务兵和士官;

2.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留学生;

3.服刑人员。

(五)凡在2021年314日之前(搬迁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一日,含户籍可登记迁入搬迁范围而未登记迁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且搬迁户提交资格初步确认申请之前办理户籍登记迁入手续并一直存续在搬迁范围内的,可列为拟搬迁人口:

1.其配偶已被列为拟搬迁人口,双方于2021年314日之前(含)领取结婚证的(或于1994年2月1日前结婚至今未领取结婚证的)

2.夫妻任一方已被列为拟搬迁人口,其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3.离婚妇女及抚养权归属该女方的未成年子女(不包括离婚后已在搬迁范围外登记户口的人员)。

(六)夫妻任一方已被列入搬迁户(资格初步确认)名单,在2021年315日至搬迁户申请安置房认购报名截止日期间新出生的子女,需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且在搬迁户申请安置房认购报名截止日之前(含)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手续并一直存续在搬迁范围内的,可列为拟搬迁人口。

(七)上述六项拟搬迁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搬迁人口:

1.享受过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

2.享受过珊溪水利枢纽赵山渡引水工程原迁移民政策及移民安置后结婚的配偶、生育和合法收养的子女;

3.享受过56省道拆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大树村异地安置等政策性补偿及安置的(包括安置后户内新增人员);

4.外嫁女已出嫁到搬迁范围外)的配偶、生育和合法收养的子女其配偶系入赘的除外;

5.搬迁户申请安置房认购报名截止日之前(含)已亡故,户籍未注销的。

(八)若有特殊对象确列入的,由高楼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审核后报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条  搬迁户人口数认定及分户安置政策

(一)搬迁户人口数计算标准时点如下:新出生的搬迁人口为搬迁户申请安置房认购报名截止日24其他搬迁人口为搬迁户资格初步确认报名截止日24时,且搬迁人口的户籍在签订搬迁协议前不得迁出搬迁范围,如有迁出的,不予认定搬迁人口。

(二)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可增计搬迁人口数,增计的人口只享受安置面积,不享受搬迁人口补助政策

1.实行计划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搬迁户,计算搬迁户人口数时增计1人,但该独生子女已办理或曾经办理结婚登记的除外;

2.凡拥有一宗及以上宅基地上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且单独安置的无人有房搬迁户,统一认定搬迁人口数为1人。

(三)入赘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1.搬迁户为女儿户家庭;

2.女儿户家庭只能确定1名入赘对象,具体入赘对象由搬迁户家庭自行协商确定并提供入赘协议书,入赘当事人双方及女方父母、姐妹等相关权益人需现场签字确认;

3.所在村居出具入赘证明。

(四)搬迁户内有两个以上(含)儿子或兄弟,其中一个儿子或一个兄弟已领取结婚证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满22周岁)的,可以分户(不需公安部门分户登记),但父母双方必须一并或各自随儿子合户。所分的搬迁户必须同时签订搬迁协议且选择相同的安置面积计算办法,对家庭户在搬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一并拆除。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需以户为单位,每户申请人(原则上为本户户主)按相关规定向户籍或房屋所在地村委会领取《瑞安市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申请表》,由搬迁户全体家庭成员签字(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签)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自愿放弃搬迁范围内本户宅基地使用权和全部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承诺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5.《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以搬迁领导小组的认定结果为准);

6.本户家庭成员授权委托书;

7.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搬迁范围内的户籍及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初审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复核、联审。高楼镇人民政府复核、市级有关部门联审后,由市库区办确定拟搬迁人口初步名单。

(四)公示公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拟搬迁人口初步名单、经复核确认后的搬迁户(资格初步确认)拟搬迁人口名单一律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搬迁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确定搬迁户(资格初步确认)名单、搬迁户(具备认购资格)名单

 

 

 


附件3

 

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涉及

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妥善解决搬迁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确因历史遗留问题需作补偿安置的认定,不作为登记发证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仅取得其中之一的房屋。

第四条  市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房屋认定小组(以下简称“房屋认定小组”)负责搬迁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未登记房屋,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依法分类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前建成,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按实际使用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0月1日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三)1999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以下情况认定:1.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规划部门批准(或清理补办)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2.不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土地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四)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建成,已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原批准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

(六)原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台风、火灾等)或其他原因倒塌的,按原合法产权面积予以认定;倒塌后未经批准擅自拆改建的房屋,同样按原合法产权面积予以认定。已经另外安排宅基地的房屋不予认定。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认定:

(一)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住宅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房屋。

(二)已签订宅基地收回协议并已落实宅基地或安置房的房屋。

(三)已享受珊溪水利枢纽赵山渡引水工程原迁移民、自谋出路移民异地搬迁、56省道拆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大树村异地安置等政策性补偿及安置的房屋。

(四)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未拆除的房屋。

2010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无任何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

第八条  未登记房屋建成时间不确定的,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房屋所在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房屋普查图册、基础地形图、航摄底片、建房审批交纳规费(罚没款)的票据、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节点的照片或其他能真实证明建房时间的书面材料为依据。

第九条  未登记房屋已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审批表、规划管理规费(罚没)票据、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缴纳票据等为依据。

第十条  房屋认定小组负责对搬迁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产权人、坐落、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作出初步认定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搬迁领导小组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未登记房屋产权人应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若有特殊房屋须认定的,由高楼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审核后报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附件4

 

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房屋补偿、

房屋拆除奖励和过渡期补助办法

 

为调动库区群众生态搬迁积极性,本着合理补偿、适度奖励及补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生态搬迁补偿和拆除奖励的房屋,是指搬迁户在搬迁范围内拥有的所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证件为准。未登记房屋搬迁领导小组的认定结果为准。仅作适当补偿的房屋,以房屋认定小组的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二)房屋认定小组初步认定(或调查)公示后未经合法审批新建的房屋,一律不纳入房屋补偿、拆除奖励及补助范围,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并腾空拆除。

(三)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属多户共有的,房屋共有者需达成统一意见后提出申请,由共有者共同协议并经所在地村委会鉴证拆分到各共有者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房屋补偿

(一)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补偿

搬迁户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确定房屋重置成新补偿款。

1.按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对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其他结构的房屋给予不同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形式

砖混结构

砖木

结构

其他

结构

水平式

(套房)

竖直式(四层及以上落地房)

竖直式(三层及

以下落地房)

补偿标准

700

600

500

330

200

2.申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搬迁房屋的等级、结构、建成年份、装修情况、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等情况,参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2017年度房屋重置价标准等五个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7〕142号),评估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高楼镇人民政府选定。

(二)其他房屋适当补偿

1.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住宅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房屋,按照100-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属于合法建筑的可以参照第一款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的固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2010年10月1日之前建成的,不符合《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涉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认定条件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名下唯一住宅(存在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住宅情况的除外),可以参照第一款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的固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条  房屋拆除奖励

(一)单幢5间以上(含)连片房屋整幢搬迁拆除的,每间房屋给予整幢拆除奖励,按房屋重置成新补偿款的20%计算。

(二)整村搬迁拆除的(按2019年村规模优化调整前的原行政村),每间房屋给予整村拆除奖励,按房屋重置成新补偿款的50%计算。

(三)完成整村、整幢搬迁拆除的两项奖励只按次序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四)按第二条(房屋补偿)已作适当补偿的其他房屋拆除的,不享受房屋拆除奖励。

第四条  过渡期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周转用房由搬迁户自行解决,按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补助,计算月数自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可交付之日后6个月(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搬迁费(回迁费)。房屋内物品搬迁由搬迁户自行解决,搬迁费按合法产权(或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补助,回迁费按相同标准补助房屋涉及的水表、电表、电视、电话、宽带由产权人自行负责迁移,所产生的费用产权人在房屋腾空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附件5

 

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安置面积

回购、套型调节办法

 

考虑到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各集聚点安置面积与实际套型面积不一致,允许搬迁户对安置面积申请回购、套型调节。

一、回购

搬迁户在留足保底安置面积(人均30平方米)且在回购后本户安置面积总数不低于所选集聚点剩余可认购安置房最小套型的基础上,可申请将多余面积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如下:高楼集聚点1600元/平方米,瑞安江南新区等其他集聚点2666/平方米。

二、套型调节(以下简称“增购”)

(一)搬迁户安置面积在最小设计套型面积以内(含)的,可按最小设计套型申请增购;若最小设计套型已全部被认购,可按次小设计套型申请增购。

(二)搬迁户安置面积大于最小设计套型面积但小于次小设计套型面积的,可按次小设计套型申请增购。

(三)搬迁户安置面积大于次小设计套型面积且只认购套房屋的,允许增购不超出高楼集聚点40平方米(瑞安江南新区等其他集聚点24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

(四)搬迁户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套;因套型设计原因确须分套安置的,允许增购不超出高楼集聚点20平方米(瑞安江南新区等其他集聚点12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且应符合集聚点安置房套型档次组合指定方案。若分套安置的搬迁户认购最小设计套型的,应在其他搬迁户唯一套认购完毕后再进行认购;没有多余房源又不符合增购规定的,安置面积由政府回购。

(五)增购价格分两档,采用梯度累进制计算方法。第一档增购价格按安置房政府定价的120%进行计算;第二档增购价格按集聚点安置房认购当年市场评估价进行计算。具体增购价格将结合地块情况在集聚点安置房认购报名时公布。增购的建筑面积在高楼集聚点10平方米(瑞安江南新区等其他集聚点6平方米)以内(含),按第一档增购价格计算,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第二档增购价格计算。具体见下表:

高楼集聚点

瑞安江南新区等其他集聚点

增购价格

增购面积≤10平方米

增购面积≤6平方米

第一档

增购面积﹥10平方米

增购面积﹥6平方米

第二档

三、搬迁户不能同时申请回购与增购

四、搬迁户安置面积介于两种设计套型之间的,允许搬迁户按回购、增购有关规定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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