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决定在全市开展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瑞安市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2021年6月22日 瑞安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环境污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贯彻执行《温州市扬尘管理办法》,并按照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8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9]127号)文件要求,结合瑞安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的企业(交通工程项目自建临时预拌站除外),包括未取得环保手续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提升。确保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废水收集处理,实行雨污分流;加强粉尘治理,配备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须规范贮存、利用处置。 (二)清理整顿。未取得环保手续,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清理整顿,依法予以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排查梳理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排查梳理,明确纳入整治的企业清单,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明确清理整顿和规范提升等企业清单。 (二)清理整顿阶段(2021年11月10日前)。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清理整顿清单,于2021年11月10日前依法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三)规范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0日前)。列入规范提升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瑞安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见附件),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治提升。 (四)成效评估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列入规范提升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完成整治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评估报告;第三方单位核查发现不符合技术指南要求的,指导整改完毕后出具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大气管理科联合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戴泳为组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队长吴建胜为副组长,徐焕武、林毅、张峰、王剑、郑险峰、程建伟、徐怡华、董银福、陈惊雷为成员,统筹指导推进相关工作。工作小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强化执法倒逼。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执法,尤其是针对“三废”收集处理,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确保企业生产行为和污水处理设施双提升。要加大对交通工程项目自建临时预拌站的执法检查力度,对照《温州市扬尘管理办法》,及时将相关违法行为抄告交通运输部门。 (三)注重服务指导。通过座谈会、入企宣传、协会活动、日常检查等途径开展整治政策的宣传,营造浓厚整治氛围。要加大整治推进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
附件1:瑞安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附件2:整治提升对象名单
瑞安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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