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3/2021-202923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推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通知(试行) |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设备有关单位: 为加快解决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分段管理带来的安全问题,确保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衔接顺畅,防范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瑞安市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体化”管理的内容 (一)“一体化”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及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能力的企业。“一体化”企业应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租赁、安拆、维保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企业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由同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租赁、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维修及保养等工作。 (三)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制度。在瑞安市承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业务的“一体化”企业,均应到瑞安市住建局进行项目登记。同一建筑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同一类别起重设备,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 二、“一体化”管理的要求 鼓励“一体化”企业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智慧安监平台,实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 (一)“一体化”企业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保证人员常驻办公,并根据企业规模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人员配备原则上符合下列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3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二)“一体化”企业应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一定规模的配套维护保养场地,原则上自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30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一体化”企业人员,应为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在职聘用人员,且应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进行实名制打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签订相应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一是带班制度,由带班班长统一指挥作业活动;二是交底制度,确保作业工人掌握操作要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确认;三是旁站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起重机械的顶升、安装、拆除、维保、检测工作实行旁站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刻制唯一编码标识,做到“一机一档”、“一机一码”,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三、“一体化”管理支持政策 政府推动,多渠道激励。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社保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联合经营、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一体化”企业和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简化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相关程序要求,优化相关资质、手续办理流程,并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中加分评定,鼓励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中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体化”企业等加分激励。 绿色通道,差别化监管。对“一体化”企业和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简化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相关程序要求,优化相关资质、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对“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机制,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于2021年7月5日起实施。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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