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127/2021-205273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号 | 瑞退役军人〔2021〕10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 有效性 |
瑞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及“三属”生活帮扶援助工作机制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退役军人及“三属”帮扶援助服务工作,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及“三属”生活帮扶援助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和《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及“三属”生活帮扶援助工作机制的通知》(温退役军人发﹝2021﹞8号)精神,建立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及“三属”生活帮扶援助工作机制。 一、基本原则 立足帮助退役军人和“三属”摆脱困境,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按照定期救助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采取统筹安排实施、定期物资发送的形式及时为困难退役军人及“三属”给予其它救助政策外的帮扶援助。 二、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瑞安户籍的退役军人、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帮扶援助: 1.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 2.属于特困供养人员; 3.因病、因灾导致困难的退役军人。 4.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无生活费来源的困难退役军人。 5.其它特殊情况需帮扶援助的。 三、不宜帮扶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不予帮扶援助: (一)受刑事处罚的; (二)影响军人军属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的; (五)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其它不宜帮扶援助的。 四、帮扶援助标准 以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总数8‰的比例确定帮扶援助对象人数(低保、低边、特困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全部纳入,其余人员由各乡镇根据日常走访情况确定)及名单,以购买服务形式开展为期4个季度的帮扶援助,在每次发放前进行条件重核,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人每年价值1200元左右的生活日用品等,由服务站工作人员将援助物资及时送到受助人手上。 五、帮扶援助程序 帮扶援助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附件1),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申请时,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汇总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三)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汇总报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援助。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帮扶援助物资的入户派送,并做好帮扶援助记录。 六、协助其它社会救助 对其它救助需求的,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协助。 1.对需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供救助、服务的,协调有关社会组织给予救助。 2.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条件的,协调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3.对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协调教育部门给予救助。 4.对符合住房救助的,协调住建部门给予救助。 5.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协调医疗保障部门给予救助。
附件:瑞安市困难退役军人及“三属”生活帮扶援助申请表
瑞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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