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90/2021-206003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1年生产领域汽车电动燃油泵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 ||||||||||||||||||||||||||||||||||||||||||||||||||||||||||||||||||||||||||||||||||||||||||||||||||||||||||||||||||||||||||||||||||||
一、 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生产的纳入市场准入监管范畴的汽车用汽油和柴油发动机供油系统的有刷电动燃油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 检验依据 GB/T 25984.1-2010《汽车电动燃油泵 第1部分:有刷电动燃油泵》 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相同规格型号的样品6只以及独立外包装1只,其中3只为检验样品,另3只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受检单位需提供标准要求及检测必需的技术指标及说明,包括:分类、标称电压、自由流量、工作压力、工作流量、工作电流、抗挠曲力及截流压力。受检单位规定有其它明示质量指标时(也可能与标准上指标不同)应做出说明。 (3)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4)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搬运时严禁滚动和抛掷。 (5)执行市场反溯任务时,每批次样品买样数量为符合检验所需的最小样本量,不购买备样。
四、 检验项目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2)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表中,每一个序号对应的所有内容为一个检验项目。 (2)每一个检验项目可根据技术要求分为多个子项目(详见检验项目表),每个检验项目中所有子项目要求的合集为该检验项目内容。 (3)检验项目判定原则如下: ①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该检验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合格类别为“A类”; ②无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B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该检验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合格类别为“B类”; ③否则,判定该检验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按项目要求进行检验,所检样品均符合要求判此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有一只或一只以上样品不符合要求则判此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