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90/2021-206224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羽毛球拍产品质量监督实施方案 | ||||||||||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二○二一年瑞安市羽毛球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抽查产品范围、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抽查产品范围 羽毛球拍 3 检验依据 GB/T 32608-2016《羽毛球拍及部件的物理参数和试验方法》 GZ244302 羽毛球拍113-2021
4 抽样 样品由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抽样人员共同抽样。 1.抽样方法 依照产品省评价规则执行。 2.抽样数量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6支,其中4支为检验样品,另2支为备用样品;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3)样品保存、运输应防潮、避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收费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6 判定原则 依照产品省评价规则执行。
7 异议处理复检 7.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验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7.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7.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7.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7.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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