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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瑞安市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二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 07- 29 18: 57: 55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 字体:[ ]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本机关对瑞安市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二期项目作出了《瑞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瑞政房征决〔2021〕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瑞安市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二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烟墩山,南至拱瑞山路,西至毓蒙路,北至巾子山路,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集体土地除外(详见附件1)。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瑞安市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房屋征收部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签约期限为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9月26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瑞安市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瑞安市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二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瑞安市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瑞安市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烟墩山,南至拱瑞山路,西至毓蒙路,北至巾子山路,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集体土地除外)。在上述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四、房屋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产权的房屋,按规定组织认定处置,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用途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2.被征收房屋临拱瑞山路、瑞光大道及上埠新村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的临街底层房屋(正向临街的,进深长度6米以上的按6米进深(不足6米按实计算)和实际房屋宽度计算;侧向临街的,进深按实计算,宽度6米以上的按6米(不足6米按实计算)计算),用途记载为住宅或未记载用途的,其价值结合临街状况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计入到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安置方式为住宅用房安置。

临街底层房屋是指无间隔且直接连接上述街道的底层房屋,但不包括门台内底层房屋及中堂、走道、厨房、卫生间等其他类型房屋。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偿费。

1.搬迁费(回迁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征收住宅用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或市场化期房(房票)安置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每月20元/㎡标准计算。

实施单位应当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按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中选择部分回购的,回购涉及原房面积的部分,其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原房面积按上述标准执行。

3.其他补偿标准:

附属及其他用房

100-400元/㎡

电话

108元/部

有线电视

80元/户

简易房、棚顶

30-100元/㎡

电表(单相)

100元/只

水表

40元/只

宽带连同电话

300元/台

除上述外的其他设施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三)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被征收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夹层另行计算),夹层部位的合法建筑面积按1∶1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2.落地式住宅用房一自然间(指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不足一自然间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1∶5计算;一自然间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75㎡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3.落地式住宅用房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六、奖励措施

(一)落地式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每一自然间15㎡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每一自然间2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

(二)公寓式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但每套水平式套房奖励的总面积最大不超过35㎡且夹层部位建筑面积不享受安置建筑面积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8%的奖励;给予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差额安置建筑面积8800元/㎡的补助。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的,给予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5%的奖励。

七、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也可按规定在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生效后申请转换为市场化期房(房票)安置。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房屋价值、其它补偿费、搬迁费、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差额安置建筑面积的补助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奖励款构成。

3.货币补偿款支付: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并选择安置套型,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住宅安置房套型档次组合选择时可增购不大于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8%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大增购面积不大于15㎡),也可在安置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2.安置房源地址:位于瑞安市巾子山区块改造提升工程项目范围即瑞安市安阳单元(0577-RA-AY-06)05-13、05-15地块内。

3.安置房源建设标准及套型:安置房源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标准为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要求的高层毛坯房屋,住宅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5㎡、105㎡、125㎡、140㎡、155㎡左右五档套型,供被征收人认购选择,安置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具体以竣工实测面积为准。

4.安置房价格与房款结算: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下浮60%结算;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大于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且在增购面积标准内的,其增购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超出允许增购面积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结算。

5.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

被征收人安置用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的,其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1)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回购建筑面积×安置用房评估平均单价×60%+(回购建筑面积×安置用房评估平均单价×60%)×5%奖励。

(2)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安置房评估平均单价×60%+(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回购部分面积×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安置房评估平均单价×60%+(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回购部分面积×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5%奖励。

部分回购后,产权调换补偿款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回购部分面积为基数,按本方案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款结算。被征收人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直接转为安置用房购房款结算,进行多还少补。

6.安置房房款的交纳:除搬迁费(回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外,其余房屋补偿金额和回购款直接转为新建安置用房的第一期购房款使用;第二期购房款待安置用房主体结构结顶后,缴纳购房结算款的60%;第三期购房款待安置用房主体工程预验收后,缴纳购房结算款的30%;余款待安置用房竣工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三)市场化期房(房票)安置。

选择市场化期房(房票)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由被征收人向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上述规定选择确定市场化期房(房票)住宅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八、安置事项

(一)安置房源认购办法。

1.认购定位原则。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搬迁腾空和交纳购房款的时间先后顺序综合得分数进行排序,按得分高低确定认购定位轮次,先由第一轮次在相应房源中认购定位,第一轮次认购完毕,再由第二轮次认购定位,依次类推,在同一轮次的以抽签方式确定认购定位顺序。

若整体项目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搬迁腾空及交纳购房款的,认购定位顺序摇号确定。

2.评分办法。总分数为100分,其中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为30分,按时搬迁腾空的为40分,按期如数缴交购房款的为30分。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得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得30分;逾期签订的,每逾期一天扣3分,以扣完30分为限。

搬迁腾空得分: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得40分;逾期腾空的,每逾期一天扣4分,以扣完40分为限。

交纳购房款得分:按实施单位发布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足购房款的得30分;逾期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扣3分,以扣完30分为限。

(二)安置房房源设施权属和其他事项。

1.安置房源的地下室停车位及地下空间权属归瑞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源建设单位所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套住宅安置用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签订首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首期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费等费用,按规定由被征收人负担,在安置房交付时由房源建设单位代收代付。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具体参照本条上述的规定执行。

十、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件,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如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在签约期限内达到9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腾空公告;未达到9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由瑞安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四)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由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并要保持原房的完整性,否则视损坏程度按原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已因危房应急处置腾空的,视为已搬迁腾空并验收合格,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按本方案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费。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改造工程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瑞安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瑞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实施单位提出方案报请瑞安市人民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七)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瑞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瑞政房征决〔202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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