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81/2021-204980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飞云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1-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瑞安市飞云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各办、所、中心: 《瑞安市飞云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飞云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12日 瑞安市飞云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街道办事处内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及流程规定、差旅费管理规定、公务交通管理规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 第三条 本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鼓励节支、上限控制” 的原则,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 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四条 财政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先审后批、民主监督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机关内部、街道属有关部门单位、街道财政拨款的临时工程建设项目等部门的财务行为。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六条 街道政府预算管理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公开透明,强化约束”的原则。 第七条 街道财政所要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其他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预算编制要坚持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再按轻重缓急要求,安排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经街道人大工委初审后,并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政预算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执行,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出现执行赤字。具体工作由街道财政所负责,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对于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市财政审核。 第三章 资金和公款存放管理 第十条 各科室、街道下属有关单位的所有资金收入均纳入街道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一条 各项资金收入一律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按“双限”制度规定解报。 第十二条 各项资金收费均需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标准收取。票据由街道财政所统一开取,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全部纳入市本级国库,由银行代理支付。 第十四条 各项资金支付均由市级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街道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努力完成预算任务。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统一按规定开设一个基本银行账户往来款项结算,一个单位公务卡账户公务结算,不得私开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公款存放要严格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99号)等文件执行,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 第十八条 资金网上支付操作人员要互相分离,系统不同岗位的密钥要分开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银行各类结算票据应由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填开。预留银行印鉴应分人保管,相互牵制。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要有专门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配置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配置控制标准要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处置进行实时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要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处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必须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必须与街道办事处工作活动相关。禁止各项人情礼金开支;严禁以个人名义私借公款;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移用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项经费支出报销,须与财务人员事先沟通,财务制度不允许的一律不得报销。单笔金额 100 元以上(含)须开具正式发票(劳务费、稿费等除外)。对外付款超过 1000 元(含) 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付现。日常 办公用品采购提倡采用政采云“网上超市”,要求大宗购买 1 万元(含)以上须签订合同;不纳入采购目录货物类和服务类 30 万元(含)以上和工程类 50 万元(含)以上须执行政府采购流程;纳入采购目录货物、服务类、工程类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 2019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瑞政办〔2019〕12 号)执行(如有新制度出台,按新制度执行);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先计划、再支付、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费开支报销流程 经费支出合同签订程序:各项经费的支出、有关货物采购一 般情况下需要提供清单作为附件,大宗采购(除按规定实行政府 采购外)除需与对方(供应商或承办方)签订合同外,还必须严 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是签订合同前原则上应确定两家以上供 应商(或承办方)进行询价和质量对比;二是根据内容不同,签 订双方或三方合同;三是签订合同需由线上分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所有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街道办事处主任的审批权限在2万元以内(上级明确的项目补助经费除外),2万以上的需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参照《关于印发〈瑞安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瑞财行〔2020〕28 号)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瑞安市域范围,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前须填写《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 1),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不经审批一律不得报销。会议、培训出差须有会议、培训文件通知,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第三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 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 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 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7 号) 要求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于本单位已经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 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本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2) 第三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据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 20 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 元交纳)。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执行财政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 每天 120 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 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温州市外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温州市内每人每天 60 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安排车辆 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 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城市 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 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 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 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 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 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 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 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 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在包干区域(包干区域限定在温州市域范围)公务出差,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也可以按公务出差审批单被批准的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票价金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瑞安至各包干区域公共交通参考票价详见附件 3)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 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租车的,不再从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中给 予补助,同时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 元,省内按 25 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 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和原工 作地均在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公 杂费每次 80 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 2 次,跨省的每月不超 过 1 次,一往一返计 1 次。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 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 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 受补助。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 12 小时 的,可凭车票每满 12 小时,加发 50 元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坐时间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四十五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 得报销差旅费。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 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 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 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 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 贴者。 第七章 公务交通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务交通保障经费,是指为开展公务活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公务交通保障经费,包括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出行保障费用。 公务交通保障经费在交通费用中列支。 公务交通补贴是指用于个人在规定补贴区域内公务活动的交通经费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瑞安市市域(含塘下镇、陶山镇、桐浦镇、马屿镇、曹村镇、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潘岱街道、东山街道〈不含北龙社区〉、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云周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补贴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因自然地理环境等特殊原因,湖岭镇、林川镇、芳庄乡、高楼镇、平阳坑镇、东山街道北龙社区、北麂乡确定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乡镇(街道),其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今后随着交通道路发生改善,将对上述乡镇(街道)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适时予以调整。 公务交通补贴由单位按照车改方案规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员职务层级核定,并按月随工资发放。其中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20%比例资金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 第五十条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职级划分为调研员、主任科员、科员及以下三档,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 1040 元、650元、500 元,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按照 400 元发放。 第五十一条 单位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减、职务调整等情况,公务交通补贴经费预算相应调整。 工作人员退休(退职)、辞职或调离的,自正式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公务交通补贴。 工作人员职务发生变化的,自职务变动的次月起相应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工作人员新调入的,自调入次月起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工作人员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连续 15 天(含)以上的, 停发当月公务交通补贴。 第五十二条 公务出行保障费用是指因跨补贴区域开展调研、检查公务活动、重要或大型公务活动、应急和突发事 件处置、机要文件传递、接待上级或外省(市、区)领导、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等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瑞安市机要应急用车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瑞车改办〔2016〕4 号)执行,需向公务用车平台支付相应的租车费用。 第五十三条 向公务用车平台或社会租用车辆的,需填写《公务用车派遣单》(详见附件 4),经科级领导使用人签字。按规定租车的,不再从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中给予补助,同时减半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需要外出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执行公务的,可自行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并根据《飞云街道办事处公务交通补贴统筹部分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助。 第八章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一)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 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 60 元。确定 1~2 家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定点饭店安排就餐(不得安排在星级酒店)。定点饭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餐人员不超过就餐人数,不得 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科室(中心)和人员陪同,不得 搞层层陪同。接待对象在 10 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接待应先由对方单位开具公函,接待科室(中心)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卡》(详见附件 5)。除在单位食堂就餐外,一般情况下由负责接待的人员刷公务卡支出,一次一结算(结算时菜单附后),不得签单、赊账,取消现金报销。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示报告制度。逐月公开公示公务接待情况。 第五十七条 禁止午餐饮酒。除外事、招商引资、主要节日庆典等重要公务活动外,其他公务活动期间,午餐一律不得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第五十八条 禁止同城接待。市域范围内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到市域范围内上级单位所在地,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 第五十九条 禁止超规格接待。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不得食用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及其他高档菜肴,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 第六十条 禁止经费超支。公务接待实行总额控制,在财务上单列支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经费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报销接待费用。 第九章 内部制约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好单位财务的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有序、规范高效开展。必须坚持“收支有据”的原则,严防虚、假的经济事项发生。强化财务过程管理,做好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 第六十二条 加强对财务支出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和审核的程序,形成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验收、审批内部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六十三条 凡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六十四条 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九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机关内部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阻挠和逃避。 第六十七条 对于财政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票据管理要依据《瑞安市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要依据《瑞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要依据《瑞安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以有关应遵循的财务制度为准,本制度中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更新时,以最新的依据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街道财政所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2.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3.瑞安至各包干区域公共交通参考票价 4.公务用车派遣单 5.公务接待审批卡 附件 1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填表人: 日期: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附件 2 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附件 3 瑞安至各包干区域公共交通参考票价 单位:元
附件 4 公务用车派遣单
附件 5 公务接待审批卡
接待科室(中心):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说明:本审批卡一式二份,一份随接待发票报销入账,一份留存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