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1998-00001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
  • 文号:
  • 瑞政发〔1998〕176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1998-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4:41:45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出售

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瑞安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转换住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瑞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含集资联建的公有部分)。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部位根据产权和使用情况合理分摊计算。

第五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产权单位应当鼓励职工购买住房,推行住房商品化。

第二 出售范围、购房对象

第六条 城镇公有住房,除本办法规定不出售的外,均可向职工出售。新建(购)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列入出售范围:

(一)临街适宜改作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二)产权未清,权属未定的;

(三)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四)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第八条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购房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证或公有住房调配单为依据。

第九条 承租人要求变更购房人或者分户购房,必须符合变更或分户购房条件,并须经其有关家庭成员协商同意,产权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干部职工异地调动工作,全家已迁离原住地,原公有住房未退还产权单位的,不得购买迁入地公有住房,只能购买商品房

第三 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定为:

市(县)级干部,每户100平方米以下;

科级干部,每户85平方米以下;

一般干部、职工,每房75平方米以下。

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由干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比照行政机关干部相应职务确定。

1975年8月1日以后部队转业的营级以上干部,降低职级安置的,按其在部队的原职级确定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公房承祖人有私房的,应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连同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合并计算购房面积。

第十三条 承租人租住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具备分户购房条件,经批准分户购房的,可以分户计算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不符合分户购房条件或者夫妻双方在两地工作的,只能选购一处公有住房。

第四 房价标准

第十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价分为市场价、成本价。

(一)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二)向中低收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按成本价(含以前的综合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不列入成本。1998年砖混结构住房成本价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本办法控制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十五条 现住公房的成本价按新房成本价成新折旧计算,钢混结构住房年折旧率1.5%,其他结构住房年折旧率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翻新、改建的旧房,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的售价,根据结构等级、所处地段等因素区别计价。

第十七条 拥有部分(有限)产权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该房转为全部产权的,按当年公布的公有住房成本价购买属于公有部分的住房后,可以转为全部产权。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房价计算办法,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优惠价购买的“腾退户”、“特困户”、拆迁户安置住房,转为全部产权的房价计算办法,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房(未住满5年)的房价,不计算成新折旧,其购房款低于单位原房补款的,收回原房补款。

第十八条 公有住房出售的最低限价:不低于300元/㎡2。

第十九条 1999年起,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经省房改办、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标准。

第五 折扣率

第二十条 根据购房职工夫妻二人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一律计算到1993年底为止)相加计算,每一年工龄的折扣率为成本价的0.6%。工龄一律按照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购房职工配偶亡故而未重新嫁娶的,其亡故配偶生前的工龄可相加计算。

购房职工离异未重新嫁娶的,只计算购房职工本人的工龄。

离退休职工计算工龄的年限,按国务院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未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工龄。

第六 付款办法

第二十一条 购买公有住房,自行出资一次付清购房款(包括预交购房款)的,给予应付购房款15%的折扣。

第二十二条 一次付清购房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购房款的50%,其余部分可以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并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分期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逐月按规定交付,或由其工作单位按月在购房人的工资中代扣解交。

第二十三条 购房人自行支付购房款有困难的,可以按实际购房款的50%以内申请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出资不少于实际购房款的50%。

第二十四条 购房人可以用本户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第二十五条 分期付款或以贷款购房的购房人不按规定期限还款交息的,按日加收应还款0.5%的违约金,连续6个月不还款交息的,购房合同自行失效,按租房处理,已付的购房款转作公房租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产权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可免缴国家规定的税费。

第七 产权归属

第二十七条 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收入归个人所有,具体按《瑞安市房改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售、出租、赠与、析产、继承、交换所购住房,应按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或租赁管理审批手续,并应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八 审批程序、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购房,须填报《购房审批表》,经产权单位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意出售的,报市房改办公室复丈面积、核定房价、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产权单位根据市房改办公室审批手续将购房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购房人持居民身份证、购房审批表、产权单位收款收据等证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 售房回收资金管理和售后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包括部分产权转为全部产权的补交房款,按有关规定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

第三十四条 楼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20%,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付房屋维修费,共同建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存入银行,本金不动,利息用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维修,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负担。

第十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房价贱价出售公房的,不给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已擅自出售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吊销房屋所有权证;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驻瑞部队军产住房出售,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温属等外地驻瑞单位的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驻瑞部队的干部、家属购买地方公房,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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