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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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扶持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扶持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扶持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基本解决国有工业 企业改革和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和温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扶持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政策。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改革的国有企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2-5年的职工,给予一次性提前退休,并由市保险局直接受理,发放退休金。 二、凡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股份制的企业,2年内,每年上交所得税返还企业,使用一年,到期后收回,纳入市技改统筹基金;其他改革转制企业,返还15%,作为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对负债率较高又确需扶持的重点骨干企业,可适当提高所得税返还比例。剩余的上交所得税部分作为市优化资本结构基金,集中调剂使用。 三、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改革的国有企业,可以免交或缓交房地产过户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非住宅租赁费、规划押金等有关规费,经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对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四、优势企业兼并亏损性企业后,允许用兼并后所获利润弥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其补亏部分在三年内可视同利润考核。 五、对被兼并企业中待业职工多,安置难度大的,经市财政批准,可以享受停产整顿政策,由市有关部门统一发放一年的失业保险金。 六、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宿舍房产出售,所得资金全部返回企业使用。 七、企业向金融部门贷款,以企业房地产、土地等作抵押,房管部门盖章证明时免收手续费。 八、国有企业实施兼并涉及银行债务、经贷款银行核实同意, 可申请银行挂账免息,本金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停息挂账。 九、对国有企业产品适销对路,营销市场旺盛的,银行,财政应允许老账暂挂,并在制订还款计划的情况下,重新注入流动资金。 十、企业历年长期贷款形成的债务中,属地方财政“拨改贷” 及其它基本建设借款的本息余额,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转为国有资本金。 十一、国有企业易地改造,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兴办三产时,在土地、规划、环保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有关规费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涉及厂区土地的,如土地功能不变,土地主管部门应作为工业用地评估资产,原属划拨土地,必须先经过地价评估,评估收费应予低收或减免。 十三、企业易地改造、企业搬迁、企业兼并涉及水、电、变压器转户等免收一切规费,水、电价应维持原企业承受的价位标准。 十四、依照国务院91号令,国有企业转制中资产评估,已经评估中介机构依法评估的,土地、房管部门应予以承认,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和收费,如确需复评复查的,减免评估收费。 十五、凡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1.其企业的全部或 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可以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2.企业职工购买资产可以实行分期付款,对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20%。个别职工认股有困难,可用个人财产抵押。3.对原企业所有债务和职工就业,应由改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名称及附属无形资产可给改制企业保留使用。4.职工个人股分红收入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国有企业职工遣散安置费标准按一个工龄年不高于1078元,医疗保险费一个工龄年不高于300元计算,有效期至2000年底止。 十七、职工遣散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必须全部由市保险局接收,如遇企业职工要求一次性领取,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十八、对自谋出路的失业职工,经工商部门许可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对流向社会上的职工,允许通过劳动部门代管档案,代交养老保险金,承认计算连续工龄。 十九、国有企业实施产权整体转让,转让费收入不足安置遣散职工费用时,地方财政视财力情况,尽量给予补足。 二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厂房、设备等实行部分资产转让的收入,可优先用于安置原企业部分职工,也可优先用于技术开发,财政、银行应予支持。 二十一、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门路,安置分流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工商部门在综合市场开发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专门营业摊位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招工征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的待业子女。 二十二、对国有企业因无力偿还债务,银行起诉法院要求查封时,法院在执行查封前应先通报市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加强领导,避免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十三、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改革转制时,可以享受瑞安市扶持重点骨干企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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