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1-20447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文号:
  • 瑞政发〔2011〕49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1-03-10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19 14:04:51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关于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8〕194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充意见》(瑞政发〔2010〕153号)精神,完善征地程序,严格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市国土资源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征地事务所直接承担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汽摩配)管委会、工程指挥部等单位(以下简称“征地政策处理单位”)负责征地政策处理的具体工作。

二、实行统一征地,严肃征地政策

各征地政策处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留地指标和参保人数标准,统一政策尺度,统一由市征地事务所按照规定标准和政策享受范围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都不得突破规定标准或作出口头承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顾全大局,严肃征地政策,维护统一征地工作的正常秩序。市政府建立征地联席会议制度,决策重大征地问题。          

三、严格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

征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申请。各用地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年度用地计划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要求征地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计划立项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

(二)审查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指标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书面答复,并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留地指标、参保人数等事项告知用地单位和被征地村集体,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对拟征地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三)征地协商各用地单位和征地政策处理单位根据征地告知书的内容到被征地村协商征地事项,通过召开村两委会和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对拟征地告知事项进行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村民代表会议应按规范要求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四)签订协议。在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形成后,由市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立工作台账,实行统一管理

市征地事务所要建立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建立安置留地指标台账。按照统一核定、使用、调剂的要求,根据与被征地村签订的征地协议逐个进行登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安置留地指标台账的管理,并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安排安置留地指标和未征地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安置留地指标可作为安置留地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立项的审批依据。具体由国土资源部门函告规划建设、发改部门。

安置留地指标政府收购价格必须严格按照瑞政发〔2008〕19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收购价格根据被征地村(安置留地所在地)的住宅楼面地价核定,任何部门不准超出政府收购价格标准收购安置留地指标。

五、实行专户支付,规范征地补偿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要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专户,统一筹集征地资金,统一支付征地补偿。具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财政部门根据市征地事务所签订的征地协议,在市征地调节资金中落实征地补偿费、安置留地指标收购资金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转用与征收批准后三个月内,财政部门先拨付到市征地事务所,再由市征地事务所支付给被征地村。建立征地补偿费支付明细台账;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建设项目供地后在土地出让金或划拨成本结算时凭征地协议书统一计提、收回。对特殊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确需先行支付到村的,应根据市征地事务所签订的征地协议金额报经市政府或征地联席会议批准后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留地、旧村改造、基础设施等征地项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费。

有关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情况估价补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不予补偿。公开出让征地项目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征地政策处理单位负责直接支付到被征地村,国有划拨征地项目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到被征地村。

六、拓宽保障渠道,加强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针对有的村集体土地被逐年征收,应保未保人员逐年减少,参保人员暂时无法落实的实际情况,对核定的参保名额可予以保留,待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后再予补报;或由村集体统一意见后,将多余名额转为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只针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征地批准后统一支付,并在建设项目供地后在土地出让金或划拨成本中统一计提、收回,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可在征地批准后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留地、旧村改造、基础设施等征地项目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本村集体负责缴纳,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农转用与征收报批后收取;国土资源部门凭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发票和参保人员名单或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明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

农转用与征收批准后,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参保人员名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和个人账户,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为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将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每年8%递增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强化征地责任,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街道)、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擅自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征地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工作拖拉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及个人实行问责。对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政策标准进行征地,擅自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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