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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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有效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根据国家、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工业用地不足等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经济技术控制指标作适当调整 为便于分类指导,将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分为两类:一类为城乡规划功能仍为工业的建设用地(如汽摩配工业园区、瑞安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用地等);第二类为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用地(老工业点)。 (一)对城乡规划功能仍为工业的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控制指标调整。 1.容积率上限可放宽至3.0,具体各行业工业建设用地容积率见附件1。如确需超过3.0的项目,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同意。 2.建筑密度上限放宽至55%。 3.建筑高度控制除特殊控制区外不作要求,超过50米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绿地率一般不作要求。 5.对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1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其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30%;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其非生产性用房占地比例不大于10%且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30%;对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确需建设职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占比还可适当放宽。 6.因上述经济技术指标突破已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需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再出具规划条件。为了加快审批进度,先由市政府对调整后的经济技术控制指标进行批复,再按批复后的指标出具规划条件,待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时一并按程序进行修改。 (二)对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用地(老工业点)的经济技术控制指标调整。 1.容积率上限放宽至2.5。 2.建筑密度放宽至55%。 3.建筑高度上限为24米。 4.绿地率不作要求。 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减少。 6.在《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工业点企业厂房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8〕87号)规定不允许建设区域内(如五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紫线〉控制区域、瑞安旧城区、安阳新区、瑞祥新区、塘下中心区、莘塍中心区、飞云中心区、瑞安大道规划控制区、温瑞塘河城市设计控制区、温州生态园瑞安区域、近期统一“退二进三”改造地块等区域),确需进行改扩建的企业,其临时厂房建设在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前提下,经当地镇(街道)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进行审批。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一)工业改扩建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有关部门集中审查受理,按照《温州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温政办〔2010〕152号)精神再进行优化。 (二)对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工业项目,可以用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由市住建局对总平面图进行审定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有高层建筑的工业项目,合并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三)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用地(老工业点)改扩建前置条件调整。 1.已取得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2.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现状环境,符合产业调整目录导向及节能减排要求。禁止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进行改扩建。 3.企业应向当地镇(街道)作出承诺,今后政府征收企业用地时,无条件拆除,新增的临时建筑不再进行赔偿。 (四)市住建局审查企业改扩建是否符合老工业点改造前置条件时,只需征求市环保局意见,不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五)鼓励企业集中成片改造,对相邻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改造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一并纳入改造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对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或租赁给项目实施主体,待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后续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六)市国土资源局对以招拍挂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签订出让合同,经市发改局或市经信局备案,市住建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予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七)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建筑联体建造时,地上建筑物可不按《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控制建设用地退界距离,但应满足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八)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除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外,不要求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九)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后1年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市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批准的,厂房改扩建后,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不再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参与审查,在改善现状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在市公安消防局审批权限内进行优化审查,审查时如符合国家现行消防专业技术规范即予通过。若建设项目需温州市公安消防局审批的,要主动做好审批对接。 (十一)人防部门取消对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三、对部分工业企业历史违法建筑予以补办手续 对在“亩产论英雄”专项行动中被列为优秀类、提升类的企业,其用地范围内的历史违法建筑,如果在企业所在地块的控规修编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且原规划为工业用地功能,现仍从事于工业生产的建筑物,同意按原法律法规予以经济罚款,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处罚在具备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满足如下前置条件: (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 (二)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项目,原规划功能为工业(规划未编制的,视同工业功能),现仍从事于工业生产,且未侵占五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紫线)。 (三)违法建筑结顶时间在控规修编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两个时间点必须同时满足。 (四)建筑物的质量和消防安全经具备法定资质单位鉴定,并提供合格报告。 (五)对近期实施“退二进三”区块,不予受理。 四、相关优惠政策 (一)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对工业项目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原厂区进行改扩建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对新增建筑面积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政策出台前已经征收的,不再退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工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异地建设费。 (二)部分工业企业历史违法建筑,经济罚款参照《关于印发“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经济处罚标准(修订)”的通知》(瑞建发〔2008〕71号)减半执行,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原《瑞安市工业各行业企业建设规划经济技术控制指标(试行)》(瑞建发〔2007〕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瑞安市工业各行业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2.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 (1)以“招拍挂”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新建项目;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功能仍为工业的改扩建项目;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改扩建项目。
附件1 瑞安市工业各行业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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