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06-181323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文号:
  • 瑞政发〔2006〕134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06-06-2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9 14:43:26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关于印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瑞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农民群众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温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温人口计生委[2006]14号)和《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瑞委发[2005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我市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确认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

3.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身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其配偶。

4.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和确认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1)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符合《瑞安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条件的,按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不再享受奖励扶助金;最后亡故的子女在19731月1日以后(含1973年1月1日)出生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最后亡故的子女在197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2)现存一个子女且在1973年1月1日(含1973年1月

1日)以后出生的,独子的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独女的对象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

3)现存一个子女且在197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4)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和发放时间另行规定。

5)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6)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7)已经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退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享受奖励扶助金。

8)奖励扶助制度实行首次申报制度;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今后可视情适当调整。

2.奖励扶助资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1.发放奖励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奖励扶助对象。

2.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市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

3.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奖励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三、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06年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 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宣传培训和调查摸底阶段(4月份)。成立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奖励扶助实施工作动员培训会,对实施工作进行动员、宣传部署和组织培训。各街道、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宣传、动员工作。

2.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5-7月份)。各街道、乡镇要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初审工作。531日前,要完成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申请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工作;6月30日前,要完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要将2006年初审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2007年度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预测数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7月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完成复审确认工作,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库,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3.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9月份)。8月1日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2006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数和2007年度预测数,上报温州市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并将确认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和代理发放机构。9月30日前,发放奖励扶助金。在发放日之前,市财政局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制定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结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各乡镇(街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4.总结阶段(10月份)。认真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10月20日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将总结报告上报温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从2007年起,将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各街道、乡镇要在调查好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后,一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5月31日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复审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每年8月31日前,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每年10月31日前,代理发放机构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反馈当年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将当年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总结,报送温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公安、司法、民政、监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道、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本地的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办法和政策的宣传及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资金发放的监管工作。

1.各街道、乡镇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和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初审、公示、上报和年审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数据汇总、信息变更;负责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向上级计生部门、市财政局、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册。

4.市财政局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财政预算和对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及时将奖励扶助金划到个人账户,并对资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在委托代理机构设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并通过财政年报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5.市公安局协助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的有关资料,如个人户籍、身份资料等,协助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6.市司法局协助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材料的司公证,协助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的证明材料,如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登记证明、收养证明等。

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申请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的衔接。

10.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奖励扶助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等情况运行的监督、审计工作。

11.代理发放机构(市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定对各发放点的管理办法;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提供便利;负责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有关单位要互相协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促使奖励扶助制度不断提高和完善,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严肃责任追究。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级审议、乡级初审、市级确认等工作程序,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有效方式,准确界定目标人群,做到不少一人,不多一人,不错一人。要坚持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的发放原则,对奖励扶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拖欠、抵扣、挪用奖励扶助金;对申报、审批、发放奖励扶助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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