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2-194596
  • 主题分类:
  • 矿产
  • 文号:
  • 瑞政发〔2012〕133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02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9 16:38:16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关于印发瑞安市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7月2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日

瑞安市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矿山政策处理,确保我市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矿山政策处理包括矿区范围内矿山开采区、矿山管理用房、专用运输道路、堆放场地等配套设施用地,以及地上树木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坟墓等补偿。矿山政策处理的具体范围、面积等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矿区开采范围和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为准。

(二)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拟设置的采矿权经依法批准后,当地村委会及村民应积极配合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矿山政策处理工作。不得在矿区范围及矿区周边300米距离内新建任何与采矿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矿山政策处理的责任单位。当地镇(街道)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矿山政策处理专门组织机构,根据确定的矿区开采范围图,会同有关村两委及村民代表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在当地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政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矿山采矿权出让报批等有关业务工作。

(四)矿山政策处理由当地镇(街道)与相关村集体签订政策处理补偿协议,确定补偿内容、补偿标准、补偿数额,以及相关责任。政策处理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凭政策处理补偿协议,直接支付到相关村集体或经当地镇(街道)支付到相关村集体。采矿权出让金分成在采矿权出让金收取并结算后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支付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

任何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矿山业主收取费用和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或承包合同。

(五)矿山开采应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创建要求及相关环评标准,切实做好开采和运输过程中的防尘、防噪、防震等措施;矿山开采完毕后,要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进行治理,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六)矿山开采治理后新增的土地,退还原来的村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其权属不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开发利用。

二、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一)开采区用地补偿: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区面积和开采年限,对开采区土地给予一次性补偿,村集体和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增加补偿。耕地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年,非耕地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年。

(二)临时用地补偿:矿山管理配套设施、专用运输道路、堆放场地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临时用地给予补偿;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年,占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年;临时用地超过6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3个月不到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退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三)树木或青苗补偿:树木或青苗按实际估价补偿;无树木或青苗的,不予补偿;采矿权批准后抢种的树木或青苗,不予补偿。

(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实际估价补偿;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因涉及房屋拆迁需要安置的,按照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坟墓迁移补偿:坟墓迁移安置及建设原则上由当地镇政府、街道组织牵头,迁移安置到现有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墓地,不得私建坟墓;当地若不能满足迁移安置需求的,可申报新增公益性生态墓地,经市生态墓地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确需自行迁移到现有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按每穴1500元予以补偿。

(六)其他项目补偿:矿山开采所涉及其他零星项目的补偿,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妥善处理。

三、采矿权出让金分成

对于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金,扣除上交省级财政(按照浙土资发〔2001〕223号文件规定)和矿山政策处理补偿费用、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包括地质勘查报告、采矿权价格评估、界桩制作及矿界埋设等,并在采矿权出让金结算时直接扣除)等成本支出后的收益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成:50%归当地镇(街道),作为日常矿山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建公益项目建设支出,其最多30%可由镇(街道)根据矿山地质勘查报告测算的各村资源储量比例,支付给矿山开采区范围内的有关村集体,用于矿山生态补偿、矿山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或其他公建公益项目建设;50%归市财政收入。

对于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金分成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有关责任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无故阻挠和破坏矿山政策处理、矿山开采施工或运输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政策处理和开采过程中村民的有关诉求和不同意见,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地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应认真做好化解工作。

五、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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