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瑞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2.燃料的实际热值(燃料的低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4.根据目前执行的GB 252-2000 《轻柴油》标准,目前市场上使用较为普遍的0号标准柴油,其硫含量不大于0.2%,灰分含量不大于0.01%,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玉海街道办事处所管辖范围,主要为东门街、县前街、新街、小东门、东镇街、永丰街、丰湖街、西大街、小沙巷、第一巷、第三巷、大沙堤、忠义街、道院前、南大街、竹排头、西河头、西门街、小码道、云江、大码道、水心街、市心街、打绳巷、南堤街、新饭店前、高永、大较场、飞云、浦后街、滨江、华新、望江、大桥、景江、周松、凤山、万松38个社区,后垟、东勇2个行政村。 禁燃区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监、经信、公安、市政园林、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第五条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第六条 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应按下列期限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轻质油、电等清洁能源。 (一)禁燃区内除工业企业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等单位,2013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 (二)禁燃区内拥有小于4吨/小时炉窑的工业企业,2014年6月底之前自行淘汰。 (三)禁燃区内拥有大于等于4吨/小时炉窑的工业企业,2014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 第七条 禁燃区内的民用炉灶,应当使用硫含量限值小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鼓励禁燃区外的其他民用炉灶改用固硫蜂窝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第八条 禁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自觉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使用高污染燃料,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禁燃区内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