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2-1946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瑞政告〔2012〕26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11-2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骨灰安放跟踪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8-19 17:08:13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关于实行骨灰安放跟踪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从源头上治理青山白化,杜绝滥葬乱埋现象发生,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安放实行跟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所有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一律安放在公墓、经批准保留的私坟、骨灰存放室等,或者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生态葬法。

二、2012年12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实行跟踪管理,明确存放地点。未落实安放地的,由死者亲属、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市殡仪馆或指定公墓代为保管。

三、凡遗体火化的,丧属凭死亡证明、骨灰安放证明等材料进行火化,领取骨灰。

骨灰安放在公墓的或未落实骨灰安放地的,由丧事活动举办地所在镇街开具骨灰安放证明;安放在允许保留的私坟之内的,到私坟所在镇街办理骨灰安放证明;骨灰安放在外地的,由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出具骨灰安放证明。

四、按规定允许保留的私坟,按照“去除坟圈、坟背覆土、绿化植被、保留墓碑、留有坟坦、自然生态”的标准,由坟主自愿提出申请、政府确定的施工队伍进行生态化改造,在规定时间内去除坟墓硬化设施,恢复山体生态。验收合格后以奖代补,每座补助2000元。

五、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对新建的坟墓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生态绿化。

提倡骨灰生态化安放。将骨灰撒入江海,或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由民政部门组织免费安放骨灰,并给予补助。

六、各镇街以及民政、国土资源、农林、工商、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对违法买卖坟地、违法建造坟墓、违规经营丧葬用品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新建、翻修坟墓及骨灰违规安放的,应当向市民政局举报。一经核实,将予以奖励。举报电话:66605751、65897657。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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