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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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 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瑞安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一)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 (二)因拖欠职工工资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引发10人及以上职工群体上访的。 (三)其他应缴纳保证金的。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未发生10人及以上职工群体上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后,免予缴纳保证金。 (一)规上工业企业或限上三产单位。 (二)当年上缴税金达到200万元的。 (三)瑞安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为A级的。 (四)瑞安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二章 保证金的管理 第四条 保证金的缴纳。人力社保部门设立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一)缴纳标准:以上年度年末用工人数为基数,按每人5000元标准缴纳,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缴纳方式: 1.现金。 2.银行保函。 3.其他。 (三)缴纳程序: 1.租用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与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租赁协议到当地政府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并签订《履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附件1)。因拖欠职工工资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受到行政处理(处罚)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到当地政府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并签订《履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已租用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携带租赁协议到当地政府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并签订《履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在本办法实施前因拖欠职工工资已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到当地政府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并签订《履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当地政府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向保证金缴纳单位开具《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款通知单》(附件2)。 3.保证金缴纳单位凭《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款通知单》,到保证金开户银行办理缴存手续后,将缴款凭证送当地政府备案。采取银行保函或其他方式的,要将相关材料送当地政府备案。 第五条 保证金的使用。保证金缴纳单位发生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时,经人力社保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该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予以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职工工资总额的,其差额部分可通过劳动仲裁等程序予以追偿。具体程序如下: (一)采用现金缴纳方式的。 1.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政府根据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清单和拖欠数额,向保证金开户银行共同开具《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划转通知书》(附件3),总额不得超过该单位缴存的保证金数额,并提供保证金划转的银行账户。 2.保证金开户银行根据《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划转通知书》,办理好保证金划转手续,并函告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政府。 3.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被拖欠工资职工的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做好被拖欠工资职工的工资发放工作。 (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 1.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清单和拖欠数额,向担保银行出具要求履行支付职工工资担保的函。 2.担保银行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划入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账户。 3.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被拖欠工资职工的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做好被拖欠工资职工的工资发放工作。 第六条 保证金的调整和补足。 (一)保证金缴纳单位用工人数有变化的,按照“自行申报、动态调整”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申报调整保证金数额。 (二)保证金被划转后,由当地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单位按《履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的要求予以等额补足。 第七条 保证金的退还。保证金缴纳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转为规上工业企业或限上三产单位的。 (二)当年上缴税金达到200万元的。 (三)被评定为瑞安市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的。 (四)被评定为瑞安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 (五)注销、破产、歇业、迁移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后,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实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保证金缴纳单位,可填写《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向当地政府申请,由当地政府与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出具《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附件5),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保证金本息或者终止保函担保。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地政府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工作,并定期填写《瑞安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做好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将不按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劳动保障、信用评估等重点监控范围。 第十条 工商、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和相关手续审批时,告知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及时缴纳保证金。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证金专户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保证金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管理,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和各地政府做好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等有关工作,并定期反馈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保证金缴纳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人力社保、税务、工商、安监、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07〕35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之后施行。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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