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0-198737 主题分类 综合类,其他
文号 瑞政发〔2010〕123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7-21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14:09:02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7月8日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实施细则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09〕1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瑞安市区(安阳街道、锦湖街道、玉海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潘岱街道)常住城镇居民(非农)户籍满5周年以上;

2.已婚(含已婚离异或丧偶人员)或年龄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

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家庭收入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户籍及人口核定

(一)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籍的申请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满5年(户籍时间计算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家庭人口以户籍所在地当年在册常住人口为准(不含挂靠户籍等其他共同生活成员),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计算在内,其户籍时间可连续计算:

1.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因就学将户口迁往国内其他地区(不含境外);

3.服刑、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持单位集体户口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三)同户口册内的申请家庭,家庭成员中已达晚婚年龄且已领取结婚证的夫妇或年龄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如无其他住房,可作为独立户申请,但其同户口册内的直系亲属所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控制标准,且在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五)申购对象的户籍时间、婚姻时间和单身年龄计算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家庭收入核定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以下(家庭人均收入=申请家庭总收入÷家庭实际人口数)。

(二)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由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证明。

四、现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住房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1.私有住房;

2.按政府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包括微利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3.政府优惠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

4.通过出售、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处置或因法院调解、判决、裁定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到申请之日未满3年的私有住房;

5.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待安置住房;

6.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到申请之日未满3年的住房。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及价格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和小高层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已按优惠政策购买或承租的住房计算在面积控制标准内),超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六、申购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为:申请、初审、复审、核准公示、摇号确定、签订合同。

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适时将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房源、地段、供应数量、申购时间和地点等向社会公布。

家庭财产中如有自备车、营运车(包括出租车、客车、货车、营运小四轮、营运三轮车等)、非住宅用房(包括营业房、写字楼、厂房、车库、仓库等)等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如放弃申请廉租住房(或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参加摇号,同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但本次摇号不中的,按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一)申请。申购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瑞安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册或户籍证明;

5.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需提供由所在单位确认盖章的家庭成员工作简历;

6.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7.现住房产权证明材料,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承租公房的需提供公房使用证(或租赁合同),部队军产需提供部队退房协议书;

8.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9.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资料完整、有效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分别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

(四)核准公示。市房改办会同民政、房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家庭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其中房管部门审核住房情况,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市房改办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范围。

(五)摇号确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由公证处封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随机摇号。在落实房源时,无房户、烈军属、市级以上劳模等特殊群体按比例优先切块摇号,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订。

(六)签订合同。市房改办将已公布的购买者名单告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组织摸文定位,有关部门、市房改办及购房户代表对整个摸文程序进行监督。定位后,购房户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申购家庭不按规定时间缴纳房款或放弃摸文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摸文的),视为自动放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办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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