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0-19873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综合类,其他
文号 瑞政发〔2010〕147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0-09-09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14:13:17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批转关于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安置留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置留地建设,事关民生改善,事关城市形象提升,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安置留地建设,充分认识安置留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加快建设、有序推进、禁止炒卖、稳妥处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加强政策引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推进安置留地建设,努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安置留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房产管理局

 

近年来,我市安置留地分配与建设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情况,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安置留地的建设。为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进安置留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有利于解决住房问题,改善民生,促进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推进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安置留地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建设、有序推进、禁止炒卖、稳妥处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加强政策引导,全面推进安置留地开发建设,着力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努力推进现代化大城市建设。

二、职责分工

(一)村集体为安置留地分配的责任主体,对分配方案的确定负直接责任,并负责组织、督促建设事务。村两委或建房主体要成立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建设事务,项目指挥部须设立基建资金专户。

(二)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留地建设的引导、监督、协调及最终名单的审核把关。

(三)市安置留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留地办公室”)负责安置留地建设的政策研究、解释和工作指导。

(四)国土资源、房管、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相关政策

(一)建房主体确认办法。为有利于推进安置留地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由村集体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确定建房主体。土地供应、确权登记等,以村两委依据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备案的最后建房主体名单(以下简称“最终名单”)为准。

(二)最终名单确定程序。

整合程序。以2009年11月30日上报的最后持有指标者名单为基础,如持有面积与设计套房面积不成套,允许在同宗土地名单范围内调剂整合成套,调剂整合时间要求在三个月内。调剂双方必须领取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印制的专用整合表格,在村两委的监督下,经双方签字同意,村两委确认后,上报乡镇(街道)审查,由乡镇(街道)统一上报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备案,严禁在名单范围外买卖指标。调剂整合后,各套建房主体必须明确,允许共有。

确认程序。调剂整合结束后,村两委要将名单和面积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由村两委确认。

审核备案程序。村两委将确认后的名单先报乡镇(街道)初审,再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将名单上报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依据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审查备案的最终名单办理相关手续。不报最终名单备案审查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依据。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审查备案的最终名单作为登记房地产权源依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非最终名单内的任何人均不作为物权初始登记对象。未办供地手续的安置留地项目,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必须以最终名单作为供地文件的附件。已供地未建设的安置留地项目,以最终名单作为建房主体依据。已建未分配的安置留地项目,以最终名单作为建房主体依据,给予办理初始确权登记。

(四)最终名单审查备案后的非本村村民,在申请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前,须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鼓励已分配安置留地指标的村集体,回收回购已分配的建房指标,并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六)今后凡居住功能的安置留地,必须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规划设计条件仍按安置留地政策执行,获得的出让金在扣除相关规费后全额返还给村集体。对有关规费提留采取特殊政策给予优惠,对标准作如下调整:

1.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由成交额的2%调整为1%;

2.土地出让金收益基金由成交额的3%调整为0.5%;

3.土地管理费不提留,全额返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稳妥推进。各有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置留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联系重点村的工作机制。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和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条件成熟的村进行试点,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二)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金融机构要对安置留地建设给予融资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给予安置留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获得的抵押贷款,专项用于安置留地项目建设。

(三)加强监管,规范建设。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加强对安置留地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规范建设。

(四)严禁炒卖,严肃查处。禁止建房指标转让、炒卖,禁止再发放任何形式的“指标红证”。房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决制止炒卖“红证”行为。对买卖、转让、炒作安置留地建房指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惩处,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买卖炒作“红证”的,从严追究党政纪责任,决不姑息。对发现有炒作“红证”行为的村,不予办理建设手续。

五、其他

1.本实施意见由市安置留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瑞安市安置留地最终名单审查备案表

      2.安置留地建房主体名单登记表

附件1瑞安市安置留地最终名单审查备案表.docx

附件2安置留地建房主体名单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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