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4-197827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文号 瑞政办〔2014〕32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4-03-14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14:26:21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瑞安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3月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瑞安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2〕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42号)等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扩大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目标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机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到2015年城乡居民社区门诊就诊比例达到60%,市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基本构建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认真执行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善制度措施,落实配套政策。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无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镇街、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促进非政府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考核成绩列入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提高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水平。广泛宣传基本药物使用知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

(三)严格执行货款支付制度。建立基本药物采购结算专用账户,对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实行统一支付。市财政设立药品支付周转金,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四)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市市场监督局要严格基本药物流通、使用、广告监管,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三、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完善编制管理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变化因素,在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动态调整。严格根据行业要求和需求进行岗位设置,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岗位设置合理,医疗、公共卫生、护理、检验、药剂等卫生技术岗位应占总岗位比例80%以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5%以上,管理后勤类岗位比例不超过15%。探索推行“编”、“聘”分离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对未聘人员采取待聘、待岗、转岗、分流等多途径安置。规范编外人员管理,从严控制编外人员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聘人员使用要控制在编委批准的编制数额范围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统一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管理。

(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分级分层的考核制度,强化结果导向,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将服务质量和数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探索推行岗位考核和工作量考核并重、质量考核和数量考核相结合的“双轨制”绩效考核新模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三)逐步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建立绩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同步调整。允许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工资总量按基准线水平上浮50%比例封顶。可设立绩效考核奖,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单位予以奖励,额度由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研究确定,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安排。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不得发放绩效考核奖。设立海岛工作津贴,对在海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岗人员予以补贴,具体额度由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研究确定,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对到山区、海岛等艰苦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在岗工作人员予以政策倾斜,对长期驻在农村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四)进一步搞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充分落实绩效工资各项政策,从实际出发,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订内部考核分配方案,鼓励采取更为灵活的分配方式,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比例限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对上浮增加的绩效工资和核定给单位的绩效考核奖,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不得平均分配。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统筹确定,并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五)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卫生局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考核,单位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

四、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建立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项目,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办法,经发改、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培训和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完善运行补助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项经常性支出要足额核定。积极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补助方式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力度。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并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四)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补偿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扩大基本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倾斜。进一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激励与约束机制。

五、努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等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继续推进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人、财、物全部纳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实施基层卫生完善工程,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不断提升药品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建设进度。加快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和适宜技术推广应用。

(三)加快基层人才培训培养。严格实施“5+3”和“3+2”的新模式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脱产到上级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要明确其工资待遇,并对派出单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严格落实大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基层服务2年以及市级大医院的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的制度,带动基层卫技人员业务水平的提升。继续加大面向基层的定向委托培养医务人员力度,为基层卫技人员队伍增加储备力量。深化对口协作,加强县级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加强在岗人员培训,对基层卫生人员每3-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

(四)转变基层服务模式。以全科医生、社区责任医生团队、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团队、疾病自我管理小组为主体,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推广实施全科医生契约服务,优先为60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提供服务,再逐步覆盖全人群。加强医防结合,全面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以信息技术为网络,逐步建立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应急为一体的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五)提高基层信息化水平。建立以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为重点的数据化信息系统,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作用,提高绩效管理工作效率。积极推进区域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等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六)严格控制基层债务。按照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集资情况,通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利用单位结余资金等渠道予以偿还,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史债务化解任务。严格限制举借新债,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建设。

六、统筹市域卫生资源配置

(一)深化医疗资源统筹配置改革。按照“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集约化”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大院带小院、市院带镇街、镇街带村级”的城乡医疗卫生统筹发展新机制。全面推行市镇(街)医疗卫生资源要素和功能整合,以市人民医院为依托,利用信息技术,整合全市临床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人事代理等专业服务资源,发挥规模化、集约化效益,形成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共享平台。

(二)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进一步提高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引导基层首诊。拉开县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门诊报销比例,引导群众合理就医,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照本方案落实责任,认真查找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运行新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执行力。

(二)强化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对有过度医疗、违规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通报、警告乃至给予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价格检查,依法查处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乱加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查处骗保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等基本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政策,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加快建立医疗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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