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4-197830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文号 瑞政办〔2014〕107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4-07-10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14:46:55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治水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美丽浙南水乡建设,加快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好价格杠杆在“五水共治”中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各镇街要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水平,在制定和调整集镇供水价格时,要逐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满足补偿污水处理正常成本和合理盈利的水平。塘下镇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即定标准尽快开征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对工业污水要加大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的力度,积极推行按污染程度分类分档计价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办法。具体可根据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磷酸盐(以P计)、氨氮(NH-3)等有害成分的浓度,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通过计价办法的调整,引导排污单位加强预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积极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县城及建制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市区,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并根据用水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保障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塘下镇要按照既定的要求,从2014年8月1日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其他集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集镇供水价格调整时,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逐步推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为提高节水意识,促进中水回用,控制用水总量,对非居民用水要逐步推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印发的《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规定,用水户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具体标准为:超计划用水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超计划20%以至30%(含)以内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超计划30%(含)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根据用水户前三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重新核定用水计划,积极推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四、鼓励实行差别水价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要求,除实施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外,对化工、印染、锻造、造纸、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其中:化工、印染、锻造行业中高污染或高水耗的工业企业在现行的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造纸、电镀、制革行业中高污染或高水耗的工业企业在现行的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00元。执行差别水价政策的具体企业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产值、税收、用水量、污水排放浓度等有关指标核定,报市政府审核公布。

五、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要充分考虑补偿水库水源保护费用、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等需要。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根据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确保供水安全。

六、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贯彻落实《浙江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水资源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禁侵占、截留、挪用。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  

七、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36号)精神,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强对排污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防治。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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