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4-197833 | 主题分类 | 福利待遇,社会福利 |
文号 | 瑞政办〔2014〕124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14-08-15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残疾人庇护产品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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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瑞安市残疾人庇护产品专产专营 和政府优先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残疾人庇护产品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先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和政府优先采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关于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及制定庇护产品目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3〕3号)精神,更好地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工作,大力扶持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和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定义。 残疾人庇护产品,是指具有残疾人庇护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所生产和提供的属于庇护产品目录内的物品和服务。 (二)庇护产品生产单位资格认定。 1.福利企业。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 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 10 人,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并生产办公用品或提供残疾人相关服务的企业。 2.工疗机构。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镇街社区兴办的残疾人工疗站等机构。 3.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辅助性就业)单位。指经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或服务业法人登记的或经工商登记为残疾人提供各类服务的单位,包括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工疗就业等机构。 (三)庇护产品基本目录。 1.产品目录。指办公用品、手工艺品、印刷品、标牌标识、农副产品等适合残疾人生产加工的物品。 2.服务项目。指清洁服务、代工服务等适合残疾人生产服务的项目。 (四)政府优先采购。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补助单位,在采购办公用品、后勤生活物品等实物或服务时,应结合庇护产品基本目录和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经认定为庇护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物品及提供的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开展,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本方案落到实处。市民政局负责福利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范围内优先采购庇护产品企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庇护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庇护性就业人员上岗前培训指导。市审计局负责对各财政补助单位采购庇护产品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梳理落实庇护产品生产单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残联牵头确定庇护产品基本目录;负责认定工疗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辅助性就业)单位;负责庇护性就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负责宣传推广庇护产品。 (二)加强监督管理。采购单位采购庇护产品时应查验被采购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使用单位采购残疾人生产的庇护产品,要与庇护产品生产单位签定采购协议。庇护产品生产单位要与残疾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保障残疾人劳动者权益。庇护产品生产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价格不能明显高于市场价。对市政府确定的残疾人专产专营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承接专产专营的生产单位要优先安排于残疾员工生产(加工),同时视政府采购量和残疾员工生产量实际合理统筹安排,确保有足量产品业务提供残疾员工生产。 (三)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扶残助残宣传,在产品包装加入统一扶残助残宣传标识和内容,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庇护产品详细目录由市残工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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