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4-197838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
文号 | 瑞政办〔2014〕137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14-09-1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暂行规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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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 责令交地暂行规程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的暂行规程》已经201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暂行规程
为了依法推进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工作提出如下暂行规程: 一、责令交地适用对象。责令交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行为。责令交地的适用对象为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占用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二、责令交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责令交地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权利人已就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与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在协议签订期限内虽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但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内容已提存。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地决定应提供材料。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时需提交:(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责令交出土地上附着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责令交地的组织实施。人民法院对符合责令交地条件的申请,经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功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程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 六、相关单位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责令交地范围内征收土地程序到位和补偿到位工作,以及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制订及实施工作,并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责令交地工作。市公安局对阻挠、破坏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司法局(公证处)负责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对当事人房屋补偿、资金提存等证据保全公证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责令交地决定书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及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程指挥部负责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宣传,房屋补偿资金落实(提存证明)、房屋拆迁安置地块落实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政策处理、维稳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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