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3-199998 | 主题分类 | 矿产 |
文号 | 瑞政告〔2013〕32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13-06-24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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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通告
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将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并诱发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为保证矿产资源依法有序开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二、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及其相关行为,并自觉到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行政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三)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四)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国土资源、工商、农林、公安、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功能区、镇街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开采行为踊跃举报,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将严格予以保密。市打击非法开采办公室举报电话:15057306554。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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