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5/2021-253645 主题分类 科技管理
文号 瑞科〔2021〕58号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1-08-20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RAD05-2021-0002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17:38:10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9日

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6)、《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瑞政发〔2020〕10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瑞安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项目、农业项目、社会发展项目(民生项目、软科学项目、医药卫生项目)。

第四条 科技管理经费按年度科技总经费的3.5%比例提取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管理、科技宣传及科技工作对接活动。

第五条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实行合同制、绩效考评制和回避制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受理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自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日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要条件如下:①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科技特派员除外),且提供在职证明;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且提供相关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②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③申报工业项目的,要求项目研发计划总投入80万元及以上,申报单位为至少拥有1项有效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④符合工业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类别项目,可按工业项目实施管理。我市科技项目鼓励企业研发成功后再进行申报,且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具体申请条件另见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申报单位通过“瑞安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由瑞安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公示。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评审按专家网评、实地考察、行政审定和重大项目推选等步骤依次进行。

第十条  专家网评(占分比重:50分)。每个专业组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至少5位专家,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国内外同类研究比较)、项目的应用前景(预期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力量、资金、科研设施及管理水平等)、立项的科学依据及合理性、技术线路的科学性等指标进行评价,并给出项目A、B、C档次和相应分数,A档(A≥40分)为推荐档,B档(40>B≥30分)为可选档,C档(C<30分)为淘汰档,申请经费项目A档和C档项目分别占项目总数的30%(含)以上,自筹项目A档和C档项目分别占总项目数的10%(含)以上,C档项目须给出淘汰理由。占3/5以上专家评价为A档的项目为推荐项目,占3/5以上专家评价为C档的项目予以淘汰(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为科技特派员项目的C档项目向上提一档,不予淘汰且不计入总项目数),淘汰项目不进入实地考察程序。专家网评的最终得分按照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再取平均分的方式计算。

专家的网评材料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材料中必须隐去“申报单位名称”、“项目组成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占分比重:30分)。项目通过专家网络评审后,入选项目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社会发展项目一般不进行实地考察。

成立各专业实地考察小组,考察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1人、财务专家1人、相关科室及科创平台选派至少2人组成(主管科室至少1人),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由科技信息中心在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科室应提前通知企业准备汇报材料和相关台账。

项目考察总分30分,由技术分、财务分、主管科室分三项组成,其中技术分占12分、财务分占12分、主管科室分占6分,考察小组各成员根据各自分项百分制打分,单项分低于60分的由考察小组统一意见后予以淘汰。技术专家根据项目申报书技术内容与实地对照情况是否相符、现有试验研究条件、项目组成员的承担能力、项目准备情况等进行打分;财务专家根据企业财务是否规范、项目经费预算是否合理、项目已投入资金多少等情况进行打分;项目主管科室人员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规模及成长性、知识产权情况、往年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打分。项目主管科室围绕以上内容设置具体考察指标,并设计考察记录表。考察完成后填写项目考察记录表,小组成员签字后交项目主管科室进行分数汇总。

由项目主管科室对项目考察情况在行政审定领导小组会议汇报,考察记录表交科技信息中心备案。工业项目根据各行业分类从低分到高分按不低于考察项目数的10%进行淘汰(含实地考察小组淘汰的项目),农业项目分为特派员项目和其它农业项目两组,并按各自不低于10%进行淘汰(含实地考察小组淘汰的项目)。

项目考察小组成员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考察小组成员在项目考察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组织方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考察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考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考察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考察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考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

第十二条 行政审定(占分比重:20分)。项目行政审定领导小组根据政策和产业导向、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承担能力、专家组和考察组的评价等因素进行分析、讨论后,项目行政审定领导小组成员各自为项目进行打分。行政审定最终得分按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再取平均分的方式计算。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推选。由项目行政审定领导小组针对项目的重要性、专家组的推荐项目和考察组的考察意见等综合因素,推选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优先推选条件。

第十四条 综合以上分数,对项目进行统计、排序后提交党组(扩大)会议,会议根据项目的最终得分情况、年度财政预算等因素进行讨论,最终确定拟立项目。

第四章  项目下达

第十五条 编制拟立项目,在政务公开网或当地报纸上公示7天,如无异议,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文下达经费。从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到公示立项结果不超过10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签订通过“瑞安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签,网络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打印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交项目主管科室签字盖章后留档保存。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凭项目合同和下达经费文件进行统一款项拨付。

第五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项目财政补助经费;

2.督促合同及时执行;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产业技术政策导向,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任务需求和自身财力,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规定的项目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精确细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和中试阶段必要的补助及研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分分期拨付、事后补助二种方式,资金拨付总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5%(农业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可分别放宽至50%、100%)。项目资金分期拨付的,首期拨付项目经费的3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70%。事后补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市巡察监察、市审计、财政等部门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投入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一)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2.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预期性指标中研发总投入完成80%以下、项目组成员工资超过研发实际投入经费60%或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完成40%以下的,直接不予通过(社会发展项目除外);

3.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二)对事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2.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市科技局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市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市科技局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有关具体财务审计事项,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二)审计工作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2.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3.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4.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统一支付。费用标准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10‰。

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按照《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监〔2020〕28号)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处罚。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预期性指标中研发总投入经费完成80%以上和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完成40%以上的,可认定为验收通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并终止项目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4.项目组成员工资超过研发实际投入经费60%的,可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5.项目组科研人员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在变更前向市科技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由项目行政审定领导小组审批。

6.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相关材料,报科技部门审核。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实施失败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说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取得预期成效,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同意终止实施的补助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三十四条  一般无特殊原因逾合同期满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如遇特殊原因提出延迟验收申请的,经同意可延迟,但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的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组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对自然人责任人的和法人责任人的项目课题组长,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本级项目及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开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绩效考评是指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运行情况、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等内容。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在申报、立项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将给予撤销项目、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企业发生关闭、停产、兼并、转产、破产等情况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不予兑现相关奖励或补助。

第九章  其他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探索建立科研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查询信用记录和企业分类评价等级,并按信用评级和分类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和企业分类评价等级C类及以下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补助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9日起施行,《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瑞科〔202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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