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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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5号)、《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综治办 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21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预防处置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合作”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工作体制,强化保障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综治、维稳、财政、人力社保、司法、残联等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长效机制,提高管控成效,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 二、组织体系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浙政办发〔2010〕45号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和日常管控工作。 市政府成立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以及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和市卫生计生局、市委维稳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任成员(见附件1),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为日常协调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卫生计生、维稳、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指定专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和日常管控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检查落实、考核评估和责任倒查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紧急处置;对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纳入特殊人群管理;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控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已签署参加社区网络管理知情同意书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管理和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医疗收治; 做好重性精神疾病障碍患者的发病报告、登记工作,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切实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治疗和康复工作,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诊疗服务活动。定期将危险性评估 3 级以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后送返工作。 综治部门:负责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把该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考评内容。 维稳部门:负责重大疑难复杂和领导批示问题的协调交办及督办。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和医疗救治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政策,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待遇落实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发挥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作用,负责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残联:负责排查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 乡镇(街道):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监护监管应急处置;落实本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对辖区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的排查,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牵头建立乡镇(街道)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控小组,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分级管理。负责指定相关科室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安置工作。 三、预防监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浙政办发〔2010〕4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管和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工作。 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患者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单位的联络,保护被监护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防止发生紧急事件,不得放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要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及时协助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五医)治疗;对出逃和流浪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负责领回监护;对符合出院标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乡镇(街道)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应急处置 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公民个人,如发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正在或可能实施肇事肇祸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及时赶往现场处置。必要时,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公安、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的肇事肇祸行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关应依法快速作出结论。 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管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瑞安市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监管协调机制》(见附件2)处理。 五、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本着“立足实际、多措并举、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保障,认真做好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场所建设和救治管控经费落实等工作。 (一)切实加强收治场所建设。市五医作为我市唯一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要切实加强医疗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就医环境,提高服务能力,承担全市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 (二)切实加强财政经费保障。市财政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医疗救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生活无着、查找不到近亲属以及外来流动人口中无法查清原籍和无监护人或有法定监护人但无力承担监护责任的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康复治疗和基本生活等费用。 (三)切实加强各种资源整合。要充分利用好现有各种政策资源,乡镇(街道)要落实好本辖区内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和治疗出院后的医疗救助政策;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等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管控和救治工作。 六、考核及追责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把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纳入本辖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及专项督查,对积极履行职责、工作机制健全、管控措施有力、没有发生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和工作约谈。 市综治办要强化对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到位、失职等造成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按照平安综治考核规定予以从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责。
附件: 1、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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