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254814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文号 瑞政办〔2017〕242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7-12-14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7-0047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09:28:09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

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已经2017年1031日市政府9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

 

为健全完善我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遵循统一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见附件1,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适用本规则。

二、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负责。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寒潮、低温、大风、大雾、雷电、霜冻、高温、干旱和冰雹等十四类。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原则以乡镇(街道)作为预警最小单元。当预警影响范围涉及多个乡镇(街道)时,使用区域性地名进行发布。当预警影响范围为全市时,以瑞安市进行发布。

区域性地名定义

东部

塘下镇、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潘岱街道、东山街道、北麂乡、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云周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

中部

陶山镇、桐浦镇、马屿镇、曹村镇

西北部

湖岭镇、林川镇、芳庄乡

西南部

高楼镇、平阳坑镇

(五)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拟建)、“瑞安气象”微信和微博公众号、“瑞安天气”网站、瑞安电视台各频道、瑞安人民广播电台频道等发布和传播平台为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见附件2),应当自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或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播发(刊发)。

(六)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三、防御规则

(一)停课安排

1.当日上午6:00前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3.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4.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5.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6.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规则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将应对规范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7.各类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规则,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8.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并告知学生及家长有关停课事宜,提醒学生及家长积极有效应对极端天气。

  9.市教育局和市气象局应当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二)误工处理

  1.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市政府部署,对应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2.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需在岗的职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3.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4.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

  5.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三)户外防御指引

1.当我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霾红色预警信号除外)时。

1)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停止大型户外集会活动,组织者要及时通知活动参与者,协助做好信息传播。已在集会地搭建临时性舞台、布景等大型活动装置的,组织者要及时做好加固措施或拆除。

2)公园、旅游景区、农贸市场等可采取临时停止营业措施,仍在这些区域的人员应服从安排,及时疏散、撤离或到安全场所暂避。

3)市民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切断有危险的户外电源。已在户外的市民应远离大树、广告牌、低洼地区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远离架空线路、杆塔和变压器等高压电力设备,切勿接触被风吹倒或裸露的电线,避免在外逗留。停止不适合在极端天气条件下的户外作业。

2.当我市发布霾红色预警信号时,市民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必须进行户外活动时,要做好防护措施,并勤清洗裸露皮肤。

四)出行防御指引

1.当我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公交、长途客运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外出车辆的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强化车辆和人员调度,必要时停运、调整相关线路,及时做好车辆运行时刻和运行区间调整的通知公告。

2)市民应尽量减少或避免出行,确需出行并采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前往时应先咨询相关信息。

2.当我市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驾驶人员必须采取车辆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驾驶机动车经过积水路段应小心行驶,对水深要有足够的预判,切勿盲目涉水行进。

(五)室内防御指引

1.当我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室内人员务必继续留在安全场所,并采取防御措施。检查防风安全情况,加固门窗,切勿在室内窗户附近站立,以防玻璃碎裂伤人,并将置于窗台、阳台等处的花盆、杂物转移至安全地带。检查门窗防雨情况,防止雨水侵入室内。

2.当我市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小区人防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做好必要的防范和应急除险措施。

(六)其他事项

1.当我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市民应服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灾害防御、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指挥和部署,当发现险情、灾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相互转告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

2.当我市发布上述气象灾害较低级别(蓝色、黄色和橙色)的预警信号时,市民应注意主动收听、收看和查询极端天气最新动态信息,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其他事项

  (一)气象部门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该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规则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

  (二)教育、人力社保、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实施细则,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要引导公众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掌握预警信号含义和防御知识,主动了解学校、单位应对极端天气的计划和安排,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四)本规则所指极端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以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应急响应措施按照瑞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doc

      2.瑞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权威渠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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