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3-200001 主题分类 土地
文号 瑞政发〔2013〕106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5-17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1-08-23 10:47:11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关于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精神,现就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积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立项条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项目区可涵盖单个或多个行政村。项目立项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房集聚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新区尽量不占或少占标准农田;

(二)村班子力量强,村民同意进行土地综合整治;

(三)土地综合整治有潜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质量有保证;

(四)整治后项目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增减基本平衡;

(五)整治后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四、组件程序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必须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尊重民意,规范有序地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一)设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和中心村(镇)规划,按照项目立项条件,开展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区实施范围和规模。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针对项目拆旧复垦搬迁安置情况、建新区情况、资金平衡情况、公众意愿调查情况和挂钩指标使用及归还计划等内容,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镇街具体负责编制。

(三)组织实施方案听证和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街组织召开听证会,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到搬迁的农户,须由镇街与被搬迁农户签署同意搬迁意见(协议)。

(四)组织整治项目申报审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申报(具体由镇街组织实施),经温州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立项。

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范围与对象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范围。

1.建新区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且属于“1 +X”农房集聚范围、规划新增建成区。

2.拆旧区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复垦区,且不属于“1 +X”农房集聚范围、规划新增建成区范围。不得将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纳入复垦区。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象。

在上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的合法建设用地。

六、搬迁安置政策

(一)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前已经搬迁落实宅基地的,在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安置时,不再予以安置,但可按规定安置面积15%以下的标准(或以货币形式)予以奖励。

(二)搬迁户在本村安置的,安置面积由市农住建办根据《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瑞政发〔2012〕164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政策核定。供地原则上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方式;经村集体申请,也可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三)搬迁户跨村安置的,安置面积由市住建局根据农房集聚安置政策核定。对被征地村应落实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地类属于耕地的,按征收面积的10%落实安置留地指标,其规划功能为住宅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今后如征地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先复垦、后置换”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对拆旧区做好复垦工程的规划设计、论证工作,同时拆旧区项目房屋必须腾空完毕,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拆旧区所有建筑物拆除完毕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办理建新区供地手续。

(五)拆旧区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六项制度,即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公告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的规范使用。

(六)各有关镇、街道要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具体搬迁安置方案。安置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七、资金补助

(一)市政府设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财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指标统筹补助、复垦区工程补助、奖励等。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置后结余的用地面积,经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办法处理

1.可用于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住房困难户等建设项目用地。

2.可用于经营性公开出让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项目)。成交地价款扣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综合用地指标成本、征地管理费等规费及省政府规定计提统筹基金后,其余部分全部返还给项目所在村集体。

3.可由市政府或镇街统筹使用(统筹指标原则上用于农房集聚、保障性住房、公建、基础设施、工业等相关项目建设),市政府或镇、街道给予村集体每亩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各镇街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提前或按期完成并通过省级整体验收复核的,对镇街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省级示范项目每亩2万元,其他示范项目每亩1万元,一般项目每亩0.5万元。

(四)拆旧区复垦工程的资金补助按土地开发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

八、考核机制

鉴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对该项工作实行专项考核,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对参与实施并顺利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任务的相关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制定政策提交市考绩办另行组织考核。

九、组织管理

(一)成立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协调、推进工作,拟订工作计划、政策制度,指导项目编制、申报、实施、验收等日常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城建、农业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市农住建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镇街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单位,镇街设立相应办公室,落实项目选址、规划方案编制、搬迁协议签订、征地政策处理等具体工作。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服务、审查、管理等工作:

1.市农办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和部门协调工作,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制定工作。

2.发改部门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制定和项目的审查、验收等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制定,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组件、上报,监督、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涉及国土资源方面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

4.住建部门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制定工作,审查跨村安置的搬迁安置方案,审定搬迁安置建筑面积总量及安置户名单,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的选址,监督、管理建新区的建设。

5.财政部门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制定工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6.市农住建办负责审查本村安置的搬迁安置方案,审定搬迁安置建筑面积总量及安置户名单,并监督实施。

7.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村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等工作;

8.农林部门负责复垦区新增耕地的地力评定,落实好新增耕地的后续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区占用林地的审批等工作;

9.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工作。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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