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3-200002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
文号 瑞政发〔2013〕203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3-10-08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3 10:50:05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瑞安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        


瑞安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

 

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瑞安区域竞争优势,市政府对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具体制定办法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一事一议”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产业发展方向,并符合环保、节能要求。重点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转型升级产业重大项目,同时兼顾现代城市和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生产性、公共性服务业重大项目,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

(二)依法行政原则。“一事一议”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集体研究原则。“一事一议”各项内容,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体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特事特办原则。根据实施项目具体情况,在用地、财政、税收、金融、审批服务等方面,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一事一议”项目落实和推进。

二、申请资格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

(二)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产值能耗等经济指标都要符合“一事一议”重大产业项目经济指标标准以上(见附件1)。

三、主要内容

“一事一议”项目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在我市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扶持。根据产业布局的要求,优先安排用地。

(二)财税扶持。在土地价格、配套规费等方面给予合理优惠;在设备投资等方面,由市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补助;根据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带动行业和上下游企业发展的能力,本市级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三)金融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授信额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引入创业投资等渠道筹措资金。

(四)全程跟踪。派驻一名懂业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对项目审批与建设进行全程跟踪;派驻项目干部每个月定期向市效能办反映项目审批过程中各单位的行风情况。

(五)企业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要求。

四、申请程序

(一)提出议事申请。各项目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议事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产业定位、选址、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进度,相关指标说明,并提出明确向市政府解决的议事要求或方案。

(二)部门审查。项目主管单位收到一事一议的议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要出具联系函(函件格式见附件2)至市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接函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或专家评审,提出本项目是否附合“一事一议”经济指标要求的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向市政府提出“一事一议”项目请示。请示要有明确具体扶持政策依据、事项内容方案等供市政府审定。

(三)“一事一议”项目及扶持事项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四)各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抓好工作落实,加快推进实施。

五、项目监管

(一)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项目监管由项目所在地的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各项目监管单位要与企业签订服务监管协议(协议交监察局备份),并负责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进行监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协议的承诺。

(三)各项目监管单位负责跟踪联系项目“一事一议”相关内容落实进展情况,监察局配合监管单位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四)建立中止机制。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或进度缓慢的项目,采取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补交相关规费直至收回用地等措施。对企业违反协议中承诺义务和要求的,适用中止机制。

(五)“一事一议”项目竣工投产一周年后,各项目监管单位牵头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相关经济指标标准进行验收(亩均销售收入和税收收入,第1年按指标标准的60%验收,第2年按80%验收,第3年按100%验收),并上报市政府备案。

(六)市政府各相关分管领导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一事一议”重大产业项目经济指标对照表.doc

2.“一事一议”重大产业项目经济指标标准征求意见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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