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3-2000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土地
文号 瑞政办〔2013〕35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3-01-31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安置留地公开出让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3 11:06:27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安置留地

公开出让前期工作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农村安置留地公开出让前期工作,加快农村安置留地项目建设步伐,确保安置留地公开出让后政府按时交付土地,并促使村集体切实承担安置留地政策处理责任,及时有力化解建设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特对我市安置留地公开出让工作中的政策处理、实施程序、厘清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留地公开出让净地条件

(一)地块权属清晰,界址清楚。

(二)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到位,建筑物拆除、管线移迁完毕。

(三)场地平整,圈建围墙。

(四)具备通路、通电、通水条件,进场施工道路畅通。

二、安置留地公开出让程序

(一)安置留地指标经市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开出让申请。

(三)镇街就安置留地是否符合公开出让有关条件进行初审把关,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并抄告市农住建办。

(四)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公开出让。

三、安置留地公开出让村集体应提供的资料

(一)镇街就安置留地公开出让的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安置留地公开出让及出让起始地价事项已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的证明。

(三)出让宗地照片。

(四)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到位证明(包括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到位、青苗赔偿到位、地下管网〈线〉迁移到位)。

(五)村集体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负责及时处理的承诺书。

四、安置留底公开出让起始地价评估要求

(一)安置留地项目出让的起始地价评估,评估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书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并及时出具科学合理的评估报告。

(二)安置留地出让预申请登记后2个月内无人报名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分析原因,如因评估价格过高而无人报名的,应该书面征求委托评估单位是否重新调整评估价格。

五、其他措施与责任

(一)安置留地出让后缴纳的出让价款,按规定扣除征地成本和有关需负担的规费后,全额归村集体所有。财政部门在安置留地出让价款结算后,先给村集体返回全额的75%,其余25%在受让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顺利进场施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返回。

(二)对因村集体政策处理不到位、村民无理阻扰等原因,造成政府交付土地、受让人开竣工等违约,而产生经济赔偿和违约责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负责经济赔偿并对无理阻扰的牵头人按经济损失金额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厉打击安置留地建设工程受到的无理阻扰、霸王搬运、摊派敲诈、强行推销、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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