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3-200008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文号 瑞政办〔2013〕114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3-05-02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3 11:19:06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绿线管理办法的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瑞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登记造册和养护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财政、林业、水利、交通运输、风景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广场用地;

  (二)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蓝线控制区域除外);

  (三)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

  (四)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园林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相关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广场用地的界线,明确其他地块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因下列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遵循区域内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下,按照程序变更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按照规划修改程序提出调整方案,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确需调整绿线的,调整后面积不足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易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经依法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翻建、扩建。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须按照《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以及其他用地内的现有附属绿地,市政园林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并明确养护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按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政园林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养护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或者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绿线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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