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9/2021-207665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瑞安市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8- 06 14: 55: 19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民政局(社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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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瑞安市民政局发文的《瑞安市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浙社救联席办〔2020〕4号)和《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20〕2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便于各单位、乡镇、街道进行规范操作。

二、通知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以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为落脚点,强化党建引领,落实属地责任,前移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关口,确保不发生冲击道德底线事件,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需求。根据《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20〕22号)规定,决定建立瑞安市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三、探访对象

(一)高风险对象。包括最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低保、低边对象,70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重点对象。包括重病、重残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其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60岁以上的独居老人。

(三)一般对象。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所有除高风险、重点对象以外的在册困难群众,以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困难职工等。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扩大探访关爱对象覆盖范围。

(二)探访方式和内容:

(一)党员及志愿者结对帮扶。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单位)党支部与困难群众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加强思想引导,“扶志+扶智”相结合,启发困难群众增强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勇气,并通过多途径为困难群众送温暖。

(二)定期上门走访。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协助人员应采取普遍走访和重点走访相结合的办法,对困难群众进行定期走访(同步开展“幸福清单”送达等工作)。对高风险对象,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协助人员,在重大变故发生后24小时内走访到位,平时每周走访不少于1次;对重点对象,每月走访不少于1次;对一般对象,每季度走访不少于1次。

(三)亲属邻里互帮互助。落实赡养、扶养、抚养人对困难群众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邻里乡亲为缺乏亲友支持的困难群众提供安全守望,及时向村(社区)反馈信息。鼓励有劳动能力困难群众为村(社区)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四)服务热线应急快速响应。市民政局、乡镇(街道)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回应困难群众求助。探访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直接向公安(110)、卫生健康(120)等部门报告。结对帮扶的党支部、志愿者应向困难群众发放联系卡,方便困难群众随时联系。

四、探访帮扶困难群众线上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开展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工作是事关民生福祉的大事,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强化服务留痕,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及时将探访帮扶、幸福清单送达等情况通过“浙里办”APP或微信公众号“浙江民政”幸福码等途径录入,建立工作台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二)强化党建引领,落实属地责任。积极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主动到困难群众家中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切实解决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探访关爱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本系统、本辖区的通知宣传工作,提高党员干部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的责任意识,提高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瑞安市民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瑞安市社会救助福利和移民工作科(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65652287。

七、本办法实施时间:

本通知实施时间为2021年07月3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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