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90/2021-211220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1年流通领域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 ||||||||||||||||||||||||||||||||||||||||||||||||||||||||||||||||||||||||||||||||||||||
1、抽样要求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网络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 2、抽样产品种类 由非织造布、无尘纸或其他原料制成的各种人体用湿巾产品。 3、抽样数量 以最小销售包装为单位,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样品不少于9包且不少于70片,其中检样不少于7包且不少于50片,其余为备样。 4、判定依据 依据GZ178101人体用湿巾188-2020《浙江省人体用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5、检验项目
6、注意事项 受检单位愿意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 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产品的原料纤维种类(木纤维或含非木纤维),并在抽样单中注明签章确认。若所抽样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单包(盒)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还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并签章确认。 如果产品未进行密封包装,所抽样品应使用洁净包装物(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密封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应对所抽样品进行有效保护,避免样品外包装破损,防止样品污染、受潮。 7、联系方式 单位: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周棉棉;电话:0577-6583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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