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商务局 瑞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等2个文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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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现将《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1.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2.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瑞安市商务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和《浙江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浙商务联发〔2021〕10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安排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根据本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使用意见,牵头负责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审查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引入监察、审计等部门予以共同监管。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建立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网货产品品质监管制度,并建立农产品溯源体系,规范农产品包装方式和文创模式,建立瑞安网货产品库名录;依托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模式销售瑞安特色农产品,建立“互联网+农产品上行+社区电商”的服务体系;推动“云江丰味”区域品牌线上线下推广。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突出公共服务,构建市、镇、村三级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商专业村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全市电商村规模优势,加强与特色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电商村专业化水平;推动农村电商园建设,鼓励盘活闲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三)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整合现有第三方资源,推动市、镇、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降低农产品上行物流成本,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加强仓储物流项目建设,扩大物流仓储面积;配套建设物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服务站(点)数据系统接入,实时查询、跟踪。 (四)农村创业就业体系建设。加快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开发,按照普及培训和专业化培训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发培训课程,提升农村电商普及和应用水平;加强与本地贫困地区、对口帮扶县沟通与交流,促进电商扶贫产销对接,强化人才培育,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和长效机制。 第六条 充分利用市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和资源浪费。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瑞安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当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等。 第八条 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承办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其他单位投资实施的项目,经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验收通过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根据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验收组验收后的情况,按比例核拨后续补助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建设成效等方面 (二)申报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竣工或验收相关材料; (四)项目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含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基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他项目有关的资质证明;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3.综合示范市绩效评价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及核拨。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核定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市商务局请示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
附件2 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实现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统一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绩效水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和《浙江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浙商务联发〔2021〕10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要求的电子商务相关项目。 第三条 重点支持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创业就业体系建设等有关项目,非电子商务相关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五条 项目管理内容。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二)运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项目实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凡接受财政补贴的承办主体,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自评等方面的材料,对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三)绩效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严格信息上报流程,承办单位应按时按质上报项目推进情况,对不配合监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单位进行批评并责令整改;严厉打击承办单位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市商务局请示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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