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9/2018-201467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文号 | 瑞民〔2018〕37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4-03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有关印发《瑞安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法》的通知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现将《瑞安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瑞安市民政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18年4月3日 瑞安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儿童成长发展优先提供保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民儿〔2016〕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坚持儿童优先、特殊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 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坚持保障为主、兼顾服务。重点以现金给付方式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提供更多的福利服务,满足儿童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发挥政府、家庭、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作用,坚持政府的主体责任,发挥家庭的基础作用,灵活运用市场机制,注重扩大社会参与,凝聚多方合力协作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第三条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下同)和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父母双方均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服刑1年以上,不含假释,下同)、父母双方强制戒毒(强制戒毒1年以上,下同)、父母双方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曾接受社会医疗救助)、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服刑,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困难家庭儿童。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自闭症、脑瘫等重大疾病,下同)和罕见病儿童。 (四)自身困境儿童。指非第三类家庭且家境贫困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上述儿童均为0至18周岁未成年人。 第四条保障的标准 (一)第一类困境儿童供养标准。市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市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确定。 (二)第二、第三、第五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 (三)第四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 上述补助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发放。 第五条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困境儿童补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困境儿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补助的,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其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所应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1.填写《瑞安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3.父母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需提供国家标准相应等级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失踪人员,需提供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或公安机关证明;服刑在押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和监狱服刑证明;强制戒毒的,需提供强制戒毒证明;患重病的,必须提供我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家庭困难(低保、低保边缘户)等证明。 4.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公示七日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居)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以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资金发放。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拨付到困境儿童指定账户,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 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不需要另行申请审批,由瑞安市民政局按月将基本生活费拨付到户主账户。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需另外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动态管理 困境儿童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发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并填写《瑞安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注销表》: (一)死亡的; (二)依法被收养的; (三)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四)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五)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六)残疾恢复,等级不合规定的; (七)已年满18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八)其他按规定需停发的情形。 第八条年检年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纳入补助的困境儿童应每年进行年检年审,并定期组织入户走访,及时掌握对病残、家庭状况变动情况。对影响补助的,应在发现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民政局应建立困境儿童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条经调查核实申请人采取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补助金的,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停止发放补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二年之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已骗取补助金的予以追回,还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补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瑞民〔2015〕258号)同时废止。 瑞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