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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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2020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瑞资规函〔2020〕26号)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全市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依法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至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原则上归农口负责、由农口科室牵头实施,请各乡镇(街道)按照指南要求,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瑞安市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版)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日
附件 瑞安市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2022年修订版)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集中联建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规定流程办理报批手续。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二、法律依据
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竣工验收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村庄用地,负责出具选址意见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办理的农房规划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和日常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房设计(农房建设风貌)、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资格审核、农房建设批准和批后监管工作;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各村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村民建房资格初审、宅基地安排、依法开展宅基地民主管理、宅基地日常协管工作。 五、申请条件 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具体要求:农民建房申请条件按照《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53号)执行。 六、申请材料
七、申请表式样 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附件2。 八、申请接收 材料齐全后在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 九、办理流程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附件3),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农口办公室牵头的农民建房审批工作联审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审批及管理工作,联审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民建房申请,工作人员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联审小组各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负责审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审查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口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对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出具农房建设设计任务书(含《瑞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点》(附件5)相关要求),由建房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通用图集。农房建设方案设计完毕并提交后出具接件通知单(附件4)。 联审小组应当按照《农房建设设计任务书》及《瑞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点》相关要求对农房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其中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等建设风貌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负责。联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附件6),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8)和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10),同时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建房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11),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建房受托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上述批准书、许可证前应进行实地查看并核实处置情况(附件7),处置到位的方可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对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资质及施工合同进行审查,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房主体应当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可参考附件12)。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挂施工公示牌。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严格执行“四到场”制度。建房村民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主体责任,并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负总责,应当组织农房建设关键部位(桩位、主体结构)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桩位验收记录表》附件13、《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表》附件14)。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附件17)。 (六)建房完工后,农户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建设风貌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5)。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十、流程图 详见附件16。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特定情形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补件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乡镇(街道) 村农民建房公示 4.接件通知单(范文) 5.瑞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点 6.瑞安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7.不动产(拆除应拆的老屋)实地查看记录表(范文)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9.四邻协议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 10.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2.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13.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桩位验收记录表 14.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表 1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意见表 16.农民建房“一件事”流程示意图 17.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记录表 18.农村村民建房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19.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声明 20.农村村民建房三方主体终身责任承诺书 21.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备注: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可由村方填写,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可由村方征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后进行填写。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 )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行政村 自然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和高度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 3.严格执行瑞安市“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拆旧建新”政策,按规定在宅基地和建房批准前完成原有住房处置,涉及应拆老屋的自行拆除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4.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乡镇(街道) 村农民建房公示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 户向本单位提出建房申请,经 月 日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同意该户建房,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7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本单位联系并提出相关意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乡镇(街道) 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年 月 日 附件4 接件通知单(范文) 编号: xxxxxx: 您提供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已接件,收件人xxx,我们将对您的建房申请进行联审联办,届时我们会以电话方式告知您。请接到电话通知后于2日内携带权利人或取件人(在窗口已办理委托或公证委托)身份证件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供补充材料或领回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逾期责任由您(单位)自负。咨询电话:0577-xxxxxxxxxx。收件材料清单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xxxx年x月x日
附件5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点
一、设计要求: (一)建筑风貌应结合村庄肌理及当地传统建筑风貌特点,统筹建筑布局、风格、体量、尺度、色彩等,处理好山、水、林、田、园、城之间的关系,促进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应坚持“相邻协调”原则,杜绝“标新立异”现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延续原有村庄肌理,建筑高度、色彩、形态与原村庄建筑保持协调,避免出现大体量建筑。建筑面宽不宜大于42m。 (三)建筑色彩必须从当地本土建筑提取元素,墙面色彩宜采用“素白”、“浅灰”、“米灰”,门窗色彩宜选用原木色或棕色。建筑外墙、门窗、屋面等建筑外立面颜色不应采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艳丽色彩。单幢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2种,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不宜超过3种,同一区域、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互协调。 (四)农房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青色或深蓝色瓦盖。 (五)沿村庄内主要道路的农房建筑屋顶、外立面附属设备、附属构件、设备用房等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并尽量采取隐蔽处理。 (六)层数宜不超过四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农房建设,按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确定建筑高度。 二、管控要求: (一)将农房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二)农房建设审批时应当对设计图纸、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等内容进行联合审查,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瑞安市农房“一件事”管理办法》落实风貌管控,实施批后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四)建设工程竣工,建筑风貌体现情况应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附件6 瑞安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乡(镇、街道)宅基地公示[ ] 号
1.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0个工作日); 2.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乡(镇、街道)反映;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我乡(镇、街道)将依法批准上述建房户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和规划许可。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村庄规划图、规划红线图
瑞安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不动产(拆除应拆的老屋)实地查看记录表 (范文)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9 四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兹因甲方建房的需要,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建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致同意甲方在甲方宅基地位置建房 间 层,建筑占地长 米,宽 米,房屋高度 米。详见附件总平面定位图。 二、乙方一致同意甲方的新建房屋距乙方东首 米,南首 米,西首 米, 北首 米。 三、甲方同意因建房过程引起对乙方的房屋造成损害或沉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建房后如对乙方的房屋居住使用(如通风、采光、出入等等)或房屋拆建有影响,乙方没有任何意见。 五、乙方今后如按上述约定拆建的,甲方无条件给予签字同意。 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七、本协议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一份,资规所一份。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签字照片,以便甲方提供给资规所备案。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 特此协议。 甲方签字及按手印: 村委会意见:
乙方签字及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10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附图: 农宅字 号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为330381;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12
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参考文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 元);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发包人应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予以督促,因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桩位验收记录表
附件14 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表
附件1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 1、宗地图 2、分层分户平面图 3、桩位验收和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表 4、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 5、竣工图 竣工验收检查要点: 1、现场平面布置是否按图施工,是否存在破坏拆改主体结构情况; 2、安全防护栏杆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屋面、外墙是否存在开裂、渗漏现象; 4、门窗开启是否灵活,关闭是否严密; 5、通电、通水、通球是否试验成功。
附件16
附件17 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记录表
附件18
农村村民建房施工许可证
申 请 表
编号: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附件19 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声明
由 建设的, 单位承建的 工程项目在申报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施工许可证时,本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承诺施工现场已达到了项目施工条件: 1、已总平定位图放样,严格按施工图纸实施,不违法建设; 2、项目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已实施封闭管理,围墙与进出入口已按规范设置,现场临时设施已按相关规范要求搭设; 4、施工现场的施工告示牌和“三通一平”即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已完成; 5、严格按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0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设计和检测等单位,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向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4、将设计文件送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查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工程有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实施。 5、严格遵守农村村民建房基本建设程序,领取农村村民建房施工许可证。 6、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7、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8、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9、督促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10、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 3、严格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经过严格的内部校对、审核。提供的设计文件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印章。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 5、按规定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和参加图纸会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积极参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积极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在岗履职,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7、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 8、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 9、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10、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
注:1、人员专业证书需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盖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书面通知当地住建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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